為提高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在2003年對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的基礎上,衛生部與教育部共同對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與原國家教委聯合發佈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托幼機構是學齡前兒童生活和學習的場所。《管理辦法》及時規範了各地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為保護兒童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管理辦法》施行15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部分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相適應,影響了《管理辦法》的進一步實施。
新版《管理辦法》共26條,主要內容的包括:目的、適用範圍、原則、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的分工和職責;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狀況要求;托幼機構中保健室和衛生室的設置要求;衛生保健人員的要求、配備比例及職責;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狀況要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兒童入托幼機構前、在園(所)疑患傳染病、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等情況下的健康檢查要求;相關罰則等。較舊版《管理辦法》具體有以下幾點不同: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衛生、教育部門的職責,要求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二是明確了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的職責。三是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四是從保護兒童健康角度出發,將衛生保健狀況合格作為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的前置條件,以保證托幼機構在收託兒童之前其衛生保健工作符合有關標準,保障兒童的健康和安全。五是明確了托幼機構可以設立衛生室或者保健室,但其有不同的設立要求和職能。六是對原辦法中保健人員的配備比例進行了調整。七是明確對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要求。八是強調了托幼機構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新《管理辦法》還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對一些實際操作中的問題進行了修訂,明確學前班要參照執行,並配發了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等。
新《管理辦法》還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強化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分工協作監管機制,有序開展各項指導工作,加強培訓,提高相關人員執行能力,同時充分利用三級婦幼保健網絡進行廣泛宣傳。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各自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