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動物産地檢疫工作的通知
農醫發【201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農村經濟)廳(局、委、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動物産地檢疫工作,建立健全動物産地檢疫工作長效機制,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做好動物産地檢疫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動物産地檢疫是《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項重要行政許可,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障動物衛生和動物産品安全的重要措施。近年來,隨著動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和檢疫規程逐步完善,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我部的有關部署,深入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隊伍、工作能力和設施設備等方面建設,開拓創新,勇於探索,積極開展動物産地檢疫工作,並取得顯著成效,為促進養殖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障動物産品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但目前動物産地檢疫工作仍然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影響産地檢疫深入開展。一是一些地方對動物産地檢疫重要性認識不夠。突出表現在對産地檢疫的部署不多,要求不高,致使少數地區動物産地檢疫率下滑。二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健全。仍有相當比例的市、縣沒有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所和派出機構,改革仍不到位。三是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地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缺乏檢疫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對動物産地檢疫工作缺乏有效的績效考核措施。四是一些地方檢疫隊伍素質偏低,缺乏培訓,檢疫水平不高。五是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轄區內動物養殖狀況底數不清、全程監管保證動物産地檢疫工作的理念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日常監管。
各地一定要從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全局出發,切實提高對動物産地檢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創新工作模式,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動物産地檢疫工作有效開展。
二、多措並舉,堅定不移推進動物産地檢疫工作
(一)強化措施,進一步提高動物産地檢疫率。各地要強化措施,把提高動物産地檢疫率作為當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貫徹實施《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和更換新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為契機,下大力氣抓好動物産地檢疫工作。一是完善檢疫申報制度。加大動物檢疫申報制度的宣傳力度,規範檢疫申報程序,確保檢疫工作正常秩序。二是進一步明確檢疫人員工作職責。動物檢疫人員要對轄區內養殖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登記各類養殖場所養殖、疫病防控、動物流通等基本情況,建立專門檔案,進一步強化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動物實施産地檢疫,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轄區內動物産地檢疫率逐步提高。三是強化對檢疫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確保每一名動物檢疫人員熟練掌握動物檢疫規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每一批次動物,要依法嚴格到點、到戶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
(二)創新方式,不斷提高動物産地檢疫水平。一是積極推廣全程監管模式。官方獸醫要強化産地檢疫的全程監管,及時動態了解養殖場所動物免疫、疫病發生、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動物出欄、補欄等情況,為産地檢疫工作開展打好基礎。二是建立官方獸醫派駐或包片制度。實施分類管理,分級指導,對規模養殖場實行檢疫人員派駐制度,強化動物防疫條件監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對散養戶實行檢疫人員包片管理制度,要以強制免疫、防疫檔案、耳標佩戴等為基礎,開展産地檢疫工作。三是完善獸醫服務與管理制度。要對養殖場獸醫以及為養殖場所服務的獸醫建立檔案,加強培訓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四是探索檢疫證明電子出證制度。要嚴格落實産地檢疫出證要求,按照規定開展産地檢疫工作。有條件的省份,報經我部同意後,可以試行開展檢疫證明電子出證工作。要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確保産地檢疫水平不斷提高。
(三)夯實基礎,加強動物檢疫設施建設。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大溝通協調力度,逐步強化動物檢疫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要強化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根據動物檢疫工作實際,按照科學設置、合理佈局的原則設立動物檢疫申報點,將檢疫申報點和檢疫點相結合,原則上西部地區每個鄉鎮要設置3個以上動物檢疫申報點,東中部地區每個鄉鎮設置2個以上動物檢疫申報點,並配備辦公用房、計算機、打印機、交通和通訊工具等必要的設施設備以及紅外測溫儀等檢疫工具,確保産地檢疫工作正常運轉。
三、強化措施,保障動物産地檢疫工作順利推進
(一)強化“防檢並重”的工作理念。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認真分析當前動物産地檢疫工作形勢、薄弱環節、存在的問題和開展工作的重點,結合當地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加強動物産地檢疫的工作方案,做到有措施、有方法、有效果,將産地檢疫工作作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形成“防檢並重、齊頭並進”的工作局面,力爭動物産地檢疫工作在短期內有新突破。
(二)完善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建設。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協調力度,進一步深化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充實完善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保障工作經費、改善辦公條件,強化檢疫設施設備,為動物産地檢疫工作提供基礎保障。同時,要根據本地動物飼養基本情況,科學測定併合理配備動物檢疫人員,確保檢疫人員數量,強化培訓,提升基層檢疫技術水平。
(三)探索建立動物指定通道進入制度。跨省調運動物經指定通道進入是降低動物運輸過程傳播疫病風險、保障動物及動物産品安全的有效措施。目前,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浙江等省市積極推行動物指定通道進入制度,收到較好效果。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借鑒上述省市成功做法,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建立指定通道制度。
(四)加強各環節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流通、屠宰等環節動物的監管是動物産地檢疫工作的有效保障。一是充分發揮現有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作用。要按照農業部有關規範及各省要求開展工作,既要保證符合要求的運輸動物車輛暢通無阻,又要有效查處違法行為。二是強化流通、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逃避檢疫、無證運輸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動物産地檢疫工作順利推進提供保障。三是嚴把屠宰場入門關。嚴禁沒有産地檢疫證明的動物進入屠宰場,要加大監管力度,按照有關規定加大處罰力度。四是嚴格檢疫人員工作紀律。要加強對檢疫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對不按照規定開展産地檢疫、出具産地檢疫證明,不按要求監督、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的有關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