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司法部聯合開展《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貫徹執行情況大檢查工作部署,按照農業部《關於開展<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貫徹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7-9月,農業部組織各級漁業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一、認真組織紮實開展監督檢查
此次監督檢查,是農業部近年來首次開展的全國性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農業部漁業局高度重視,成立由李健華局長任組長的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及時下發關於開展漁業統計監督抽查工作的有關通知,制定了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要求各級漁業部門重點圍繞2008年以來的漁業統計日常工作開展情況、漁業統計制度建設、漁業統計條件保障、依法履行統計職責等四方面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2010年7月,農業部漁業局召開全國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部署動員會,並通過網站、報紙等媒體監督檢查工作進行宣傳報導,動員漁業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積極參與。成立了由農業部、國家統計局以及相關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組成的4個監督抽查組,對山東、遼寧等8個省進行了監督抽查。抽查組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自查彙報、查閱統計資料,開展現場調查問卷等形式,詳細了解基層漁業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工作的嚴密部署保證了此次監督檢查能夠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漁業統計工作總體情況良好
2008年以來,在各級漁業部門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漁業統計的工作條件和水平取得長足進展。通過檢查結果匯總,全國97%的單位漁業統計機構與崗位明確,共有專職漁業統計人員1048人。53%的單位漁業統計工作制度建設基本完善。共開展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4625次,舉辦漁業統計培訓班2537期,共計培訓漁業統計人員33642人次。90%以上的單位漁業統計數據收集、處理和報送符合規定程序,漁業統計資料保存齊全。通過檢查,未發現偽造篡改漁業統計資料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農業部漁業局以加強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為重點,積極提高漁業統計工作條件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漁業統計質量。相繼出臺了《漁業統計工作規定》、《漁業統計考核暫行辦法》,建立了農業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審核漁業統計數據工作機制,漁業統計的制度體系逐步完善;大力開展基層漁業統計人員培訓,開發了全國漁業統計人員和專家庫,不斷提高漁業統計隊伍素質;開展了漁情信息採集、抽樣調查、衛星遙感監測養殖面積等工作,不斷豐富漁業統計數據採集手段;加大對基層的統計工作經費投入,並且通過基本建設項目渠道,為基層配備了一批辦公設備。
各省漁業統計工作也探索出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山東省以開展漁業統計監督檢查為契機,開展漁業基本情況調查和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系統創建活動;遼寧省創新數據質量審核制度,利用多點抽樣並同捕撈公司、水産市場進行數據核實,提高數據審核質量;浙江省玉環縣借助海洋捕撈出航簽證站制度獲取生産第一手統計資料,保證數據來源真實可靠;湖北省採用將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臺賬記錄和養殖投入品記錄相結合的方法,提高源頭數據質量。
同時,通過檢查發現,基層漁業統計工作基礎薄弱,保障條件不到位、數據質量不高等問題依然較為普遍存在:一是基層漁業統計工作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全國僅有11%的單位將漁業統計經費納入了本級財政預算,漁業統計隊伍人員變動仍較為頻繁。二是制度操作性不強、執行力不夠。多數地區都沒有結合當地生産實際情況制定漁業統計制度,現有制度無法體現本地區工作特點,操作性不強,且制度建設的規範性、執行力度和效力還有待提高。三是農普調整數據與歷史數據銜接難度大。還有相當部分省份沒有將數據調整到基層,造成2008年以後基層的漁業統計數據在與歷史數據銜接上有較大偏差。
三、努力促進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常態化
通過此次監督檢查工作,進一步推動了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統計人員對漁業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促進了基層對漁業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條件保障。在10月下旬召開的2010年統計工作座談會上,農業部漁業局對全國監督檢查的結果進行了通報,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部分省份好的經驗做法進行交流學習,督促問題省份加強督查整改。下一步將繼續加強漁業統計條件保障建設,完善漁業統計制度體系,加大對基層統計員的培訓廣度和深度,推動漁業統計方法和制度改革。同時,今年年底農業部漁業局將依據《漁業統計考核辦法》,結合此次漁業統計監督檢查結果對各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統計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比,推動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