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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事宜發佈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8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規範和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和具體要求,現就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尚未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教育法》的規定,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制定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二、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徵收標準低於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標準調整為2%,調整徵收標準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教育法》規定和財政部批復意見,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徵收或代徵手續費。

    四、凡未經財政部或國務院批准,擅自多徵、減徵、緩徵、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相關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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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免徵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 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
·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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