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報告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零報告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切實改進專項報告制度,明確和落實責任,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監察效能,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零報告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巡查人員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巡查人員,在每次巡查任務結束後,無論是否發現違法行為,均應向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報告巡查結果,錄入巡查信息系統並實時上報。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違法案件查處數據錄入案件查處信息系統並實時上報,定期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轄區違法行為的總體情況,分析、研判違法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定期報告分為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意見》對專項報告的情形、對象、時限、內容及接到專項報告後的處置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類形式舉報和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於制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案件,應當專項報告;專項報告必須以依法履行對違法行為的發現、制止和查處職責為前提。二是縣級及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製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情形出現之日起3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視情況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於因違法用地行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大環境污染和社會不穩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項目違法用地的,應當自發現之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專項報告,視情況抄送其他有關部門。三是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報告後,應及時協調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同時,對違法行為的制止、查處情況隨時進行跟蹤、了解。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的違法行為,仍然制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應當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專項報告,其中,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同時報告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的違法行為,可以採取掛牌督辦、直接查處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等方式進行查處。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對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的土地違法行為,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採取督察措施。
《意見》強調,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不按規定報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負相關責任。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出問題、限期改正,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已經切實依法履行制止、查處職責,並按規定報告但仍然制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視為履行了監管職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原則上不應承擔相關責任。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後,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負相關責任。其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報告後,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追究政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