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印發《全國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農牧發[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及農業、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辦公廳及畜牧獸醫局,部有關司局及直屬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草原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工作實際需要,對《農業部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全國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業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全國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公佈,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國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