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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將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9日   來源:青海日報

    為進一步完善青海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11月25日青海省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並報省委常委會通過,青海省出臺了《關於解決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曾經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納入青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這是記者12月8日從青海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的。

    此次解決青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適用範圍、對象和條件是:

    1995年12月31日前與青海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具有青海省城鎮戶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下列人員,可納入青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1、曾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後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2、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人員;

    3、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五七工”、“家屬工”。

    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符合條件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一次性繳納32000元;60周歲以上(不分男女),每增加一歲遞減1000元;年滿75周歲及以上人員一次性繳納17000元。參保人員一次性足額繳清養老保險費後,從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450元,實行定額發放。並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下一年度起按國家規定的相應比例調整基本養老金。

    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和待遇支付渠道: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繳費賬戶,並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記息。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含冬季取暖費補助)首先從本人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個人繳費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失去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個人繳費賬戶有餘額的,餘額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並按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支付喪葬補助費。

    政策銜接: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意見》明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個人身份參加青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現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並繳納養老保險費且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自願向前補繳養老保險費至繳費年限達到十五年後,辦理退休手續, 按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

    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年齡的人員,要按規定參保繳費,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補繳養老保險費至繳費年限達到15年。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

    參保審核程序:對符合條件申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先向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破産、解散的,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書面申請和提供相關檔案資料,並填寫《青海省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參保人員申報審批表》;用人單位(社區)對參保資格進行預審,並在轄區內公示七日,公示無疑義後,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最後報州(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經州(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後,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待遇等手續。

    《意見》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條件申請參保的人員可從2011年1月份開始,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檔案資料等到所在用人單位(社區)辦理申請參保等手續,全部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結束。(記者 葉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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