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辦印發的《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2010〕104號)確立了安全監管總局在職業衛生預防環節依法實施監管的主體地位。為落實中央編辦精神,加強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儘快調整理順職責,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和隊伍;認真履職,抓好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做好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積極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認真做好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用2年至3年的時間,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加大宣傳培訓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密切協調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建立省、市、縣級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本地區職業病防治方面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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