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物價上漲對優撫對象生活的影響,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近期,省民政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青民發[2010]345號),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調整青海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青海省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標準、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統一提高10%;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分別增加720元和240元;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兩參”人員、建國前農村老黨員每人每年增加240元。此次調整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物價上漲對優撫對象生活的影響,確保青海省重點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達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