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交通運輸部召開部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海員外派管理規定》、《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海員外派原來由商務部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統一管理。今年5月,海員外派經營資格許可、外派管理等職責劃歸交通運輸部。《海員外派管理規定》明確了海員外派機構的準入門檻,如必須具有100名以上自有外派船員、註冊資金至少600萬元並具備100萬元的備用金等。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海員外派管理規定》從各個環節規範海員外派機構、境外船東等市場主體行為,以維護外派海員的權益並保證外派海員的整體素質和外派行為的規範。
《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是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修訂,對水上水下活動種類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按照許可和備案分類管理的項目、程序及行為規範,強化了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經營管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提出了通航安全保障的要求,細化了強制措施和法律責任。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之一,規定了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制定、落實要求以及應急預案的制定、審批、備案、演練和修訂要求,明確了對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有關作業單位專項驗收制度的內容、條件和程序,規定了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分級標準、審批條件、審批程序以及資質證書的期限及延展程序,按照能力與風險相適應的原則分類明確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要求,明確了船舶、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義務和可採取的強制措施。(劉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