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管發〔201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衛醫發〔2007〕66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辦法》要求,加強醫師執業管理,落實醫師定期考核的各項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過程中,存在對其重要性認識不充分,組織機構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統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問題,醫師定期考核制度尚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醫師準入後監管和退出機制,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認識
醫師定期考核是醫師準入後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提高醫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重要手段,對於促進醫師在取得執業資格後不斷更新知識、技能,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更加出色地為人民群眾健康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衛生系統要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認識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義,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加強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落實責任制,將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健全醫師定期考核組織機構
(一)組建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委員會。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代表及相關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代表組成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開展醫師定期考核進行指導和管理。管理委員會可在醫師協會或衛生行政部門下屬事業單位設立辦公室,承擔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規範醫師定期考核機構(以下簡稱考核機構)的委託程序。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向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傳達本通知內容,並做好考核機構的委託工作。
願意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機構或組織應當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醫師定期考核機構信息登記表》(附件1);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醫療、保健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預防機構),《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3.擬成立的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組織架構、成員名單及個人簡歷;
4.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體實施方案;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相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材料後,應當在30日內確定是否委託其為考核機構,並以適當方式公佈確定的考核機構名單,公佈後30日內逐級報送至我部備案。
(三)做好考核機構指定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考核機構指定負責考核的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首次指定工作應當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接受考核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將本機構的醫師名單及相關資料在每年度2月15日前上報至指定的考核機構。
2011年2月28日前,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將指定情況(填寫表格附件2)逐級報送至我部醫療服務監管司。
三、完善醫師定期考核程序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考核機構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按照《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嚴格掌握簡易程序的執行標準。
(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下發通知,公佈本年度須參加考核的醫師名單和考核時間安排。
(二)一般程序考核應當按照如下程序執行:
1.本年度須參加考核的醫師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並於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2.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按照規定對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簽署評定意見,並於當年4月15日前報送至考核機構;
3.考核機構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報送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意見進行復核,並於當年5月15日前公佈需要接受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名單;
4.考核機構根據《辦法》的規定,于當年6月30日前對需接受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並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簽署意見;
5.考核機構在當年7月31日前將醫師考核結果報委託其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三)簡易程序考核應當按照如下程序執行:
1.申請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簡易程序)》(附件4),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簽署意見並於當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機構;
2.考核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在《醫師定期考核表(簡易程序)》上簽署意見,並於當年4月15日前公佈適用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名單,未通過審核的醫師應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並補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考核結果的備案和通報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週期內,參加並完成3個月以上城鄉醫院對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醫師,支援醫院在對其工作成績及職業道德進行評定時,應當參考受援醫院意見。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由所在機構或組織開具證明向考核機構申請,經考核機構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機構要嚴格良好行為記錄的認定,其中認定為良好行為記錄的表彰、獎勵原則上應當為設區的市級以上相關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認定為良好行為記錄的科技成果應當為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與業務工作相關發明專利的科技成果。
四、做好醫師定期考核業務測評工作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考試形式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一)本週期因業務水平測評不合格導致考核不合格,經參加培訓後再次考核的;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考試形式開展業務水平測評,應當以省為單位,統一命題。我部將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業務水平測評國家級題庫,作為各省命題的依據。
五、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並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週期內不得評優和晉陞;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可以根據《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相關工作制度。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考核工作的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保證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檢查工作中發現考核機構存在《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的,相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兩個考核週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發現醫師存在《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判定該考核週期考核不合格,且連續3個考核週期不得適用簡易程序考核。
各地在醫師定期考核工作中對存在的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部醫療服務監管司。
附件:1.醫師定期考核機構信息登記表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組織機構組建情況表
3.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醫師定期考核表(簡易程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