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關於嚴禁虛報學生人數騙取中等職業學校
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通知
教職成[201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審計局:
自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實施以來,各地採取有力措施組織推動落實,總體進展順利,成績顯著。但同時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個別地區和學校,尤其是一些民辦學校,違紀違法,虛報學生人數套取國家助學金,在學生中和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維護國家資助政策的嚴肅性,堅決禁止虛報學生人數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進一步健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機制,加強監管力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學校管理,嚴格執行中等職業學校的審批標準和程序
各省(區、市)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現有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民辦學校和教學點的辦學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在辦學條件、學校管理等方面與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差距較大的,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規模。各省(區、市)要將最後審定的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質的中等職業學校名單於2011年3月底前報送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技工學校抄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各省(區、市)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分別按照《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教職成〔2010〕6號)、《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教職成〔2010〕12號)、《技工學校工作條例》及有關文件中對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規模、學校硬體建設、專兼職教師配備、辦學經費保證等方面的規定,嚴格執行中等職業學校審批標準和程序,保證基本辦學條件、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不得降低標準。
二、嚴格學籍管理,確保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補助學生人數真實、準確
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執行學籍電子註冊制度。要把學生學籍管理、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納入班主任工作內容。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及時輸入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或技工院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並報其上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至教育部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的學校不得為同一學生重復註冊學籍,堅決杜絕“雙重學籍”現象。
地方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所轄學校申報的學籍註冊名單,積極改進和完善學籍管理辦法,及時、準確掌握在校學生人數,確保國家助學金髮放工作及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進行。
三、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積極推行國家助學金集中發放模式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加強中職國家助學金髮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發〔2010〕273號)要求,認真核查所轄學校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上報的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信息(包括身份證號、年級、班級、專業、聯絡電話等),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學校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並組織力量到學校現場核發銀行卡。學校每月要如實申報變動(增加和減少)的受助學生名單,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及時組織核查並通過信息系統予以審核。“中職學生資助卡”須由學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發卡銀行網點櫃臺激活後方可使用。
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推行國家助學金集中發放模式。一是可由財政國庫集中發放。省、地市、縣級財政部門每月根據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供的當月國家助學金髮放清單,通過銀行將助學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二是可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集中發放。每學期開學前,省、地市和縣級財政將上級財政撥付的及本級財政應承擔的所轄學校國家助學金,撥付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每月根據審定的當月國家助學金髮放清單,通過銀行將助學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
四、明確責任、健全機制,切實加強對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層層明確對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大監督力度。每學期開學、期中、期末要組織對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檢查工作一定要講求實效,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檢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建立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檢查情況檔案,每次檢查情況要經檢查人員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各地要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包括學生代表參加的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評審機制,強化評審程序和評審結果的公示制度,實行陽光操作。同時,建立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投訴舉報受理工作機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號碼,並向社會公佈,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五、加大處罰力度,及時查處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行為
對虛報受助學生人數,套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行為,要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除收回套取的財政專項資金外,還要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罰力度。對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進行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存在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行為的學校,要採取通報批評、“黃牌”或“紅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對存在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行為的民辦學校,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玩忽職守、監管審核不力的學校主管部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對明知故犯、參與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個人,要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罰。對於發生套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現象的省份,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將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中央財政將按套取資金數的雙倍扣減該省份有關以獎代補資金,並按隸屬關係取消學校所在縣(市、區)的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校項目的申報資格;從查處之日起,3年內中央財政對違規學校不給予職業教育專項資金支持。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