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受理審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申請。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是指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在內地子女。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按申請人在香港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時間先後順序分階段受理申請,不設申請截止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于1979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他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申請受理時間另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