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建立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各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4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和中央維穩辦關於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明確在衛生系統建立和推進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基本要求、評估範圍、責任主體、評估內容和工作程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因素,保證醫藥衛生事業科學發展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特殊性
進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需要,是落實“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有效工作機制,是黨的十七大向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提出的明確要求,目的是防範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避免各種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事件與極端惡性事件的發生。
建立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因素,對於提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自覺性,保證醫藥衛生事業科學發展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順利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作決策、定政策、搞改革、上項目時要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剛性程序,不斷提高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水平;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依法承擔防範和化解因醫療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的責任,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掌握防範化解矛盾糾紛和維護穩定的主動權。
二、評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切實推進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應當進行評估的事項做到不評估不上會、不研究。在組織領導本級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同時,指導督促下一級單位落實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維護穩定的第一責任人,各級領導幹部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穩定的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要結合分管工作,協調和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切實抓好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二)分類指導,把握重點。衛生系統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應當貫徹分類指導的原則。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側重做好在作決策、定政策、促改革時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不穩定因素。基層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側重做好涉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實施預防接種等重大公共衛生干預措施前的風險評估應當作為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重點。醫療衛生行業作為高風險行業,醫患糾紛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應當在更大的範圍內推廣和強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堅持把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和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拓寬公眾參與決策的渠道。對爭議較大、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事項,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聽證、論證,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有機結合起來,努力使決策體現和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
(四)形成機制,完善程序。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以建立和完善衛生系統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長效機制為目標,積極探索,創新實踐,不斷改進和提高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科學、全面、規範、有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程序,將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因地制宜,切實增強評估的科學性、可行性、權威性。
(五)條塊結合,創新實踐。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處理好條塊關係,把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本地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有機結合。要克服官僚主義、本本主義,通過廣泛調研和深入徵求群眾意見,提高評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使評估結果能夠有效地應用於實踐。要圍繞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目標創新方法,探索引入第三方和新聞媒體參與評估,提高風險評估工作的客觀性和有效性。
三、評估工作的範圍
(一)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醫療衛生政策的重大調整,關係民生問題的政策性收費和價格調整。
(二)關係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重大疾病防控干預措施、食品藥品安全和醫療安全管理與干預措施、醫療技術準入和醫療器械産品(裝備)應用、藥品和血液製品供應。
(三)涉及較大範圍群眾切身利益的醫藥衛生工程項目。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醫療衛生服務設施項目建設工程選址等。
(四)醫患糾紛多發、醫療安全存在較大隱患的醫療機構的整頓與恢復運營。
(五)關係廣大醫務人員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與改革實施。國有、集體醫療衛生機構改制或改革,職工待遇調整,機構重組中的産權轉讓、資産處置、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障等。
(六)其他涉及較多群眾切身利益和可能引發群眾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的事項和國際社會關注的重大事項。
四、重點評估內容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黨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精神,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法律、政策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範圍是否界定準確。是否經過嚴格的審查報批程序。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是否符合本系統的近期和長遠發展規劃,是否兼顧了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程度有機地統一起來。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經過必備的公眾參與程序。
(三)可行性。是否經過嚴謹科學的可行性論證,是否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嚴密性,是否充分考慮到時間、空間、人力、物力、財力等制約因素,方案是否具體、週全,配套措施是否完備,資金投入是否能夠到位。重大事項出臺的時機是否成熟,是否會導致相關行業、相鄰地區群眾的攀比。
(四)安全性。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生態環境和群眾健康權益有何重大影響;當地群眾對該項目建設有無強烈的反映和要求;對可能産生環境污染、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是否有科學的治理、環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項的制訂和出臺是否會引發較大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以及國際社會關注的事件。
(五)可控性。對評估後認為存在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影響穩定的其他隱患,是否制訂相應的預防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對策措施;是否在可控範圍之內。
(六)國際性。是否會引發國際社會的關注或負面反應;是否準備相應的應對口徑;是否需要向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通報。
五、評估工作的責任主體與評估結果審核的責任主體
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以“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評估”為原則,由政策的制訂部門、改革的啟動部門、決策事項的提出部門、重大項目的報建部門作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為審核責任主體。上一級行政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在審核後,對重大事項可作出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或不予實施的決定,向責任主體反饋。
重大疾病防控、食品藥品安全和醫療安全措施與技術應用由決策提出部門負責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醫患糾紛多發、醫療安全存在較大隱患的醫療機構的整頓與恢復運營由申請部門負責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重大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所涉及的部門共同完成(由上級組織決定的牽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對評估結論負責。
六、評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確定評估事項,制訂評估方案。凡涉及到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評估責任主體認為存在較大社會穩定風險的重大事項,應當將其確定為需要評估事項。對需要評估事項在作出決策前,按照“不評估不決策”的原則,組織好風險評估工作。重大事項的風險評估,要制訂詳細的評估方案。
(二)廣泛研究論證,準確識別風險。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專家諮詢、專題座談、抽樣調查、實地踏勘、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準確掌握社情民意。根據收集掌握的情況,評估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因素。特別要對評估事項啟動實施後可能引發的矛盾衝突及涉及人員的數量、範圍和激烈程度作出評估預測。對爭議較大、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事項,要組織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進行論證和聽證。
(三)形成評估報告,制訂維穩預案。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進行全面匯總和分析論證,對穩定風險作出確定性最終評價,形成以重大事項基本情況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化解預案、穩控措施等為內容的評估報告,並分別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四)確定風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按照高、中、低三個等級對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進行分級管理。對政策分歧較大、矛盾隱患集中、穩定風險大的重大事項,列入高風險管理,暫緩推出,避免因決策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對群眾歡迎但存在異議,有一定穩定風險的重大事項,列入中度風險等級管理,對重大事項重新研究修訂,待條件成熟後再行啟動實施;對群眾歡迎、條件成熟且風險低的重大事項,列入低風險管理,加快推進實施。
(五)及時跟蹤反饋,加強風險調控。責任主體要對已經評估審查、批准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全程跟蹤,密切監控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可能産生的不穩定問題,並採取有力有效的措施調控風險、化解矛盾,確保不發生大的事端。對決策實施中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化解。
七、評估工作的考核監督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把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並加強過程控制和督導檢查。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或組織實施不力、走過場,未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充分評估,未嚴格執行評估審查意見落實相應防範、化解和處置措施,未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進行嚴格審查,以致引發規模性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給改革發展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按照維護社會穩定責任制,對有關部門、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問責,進行責任追究。
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評估工作應當儘快啟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不斷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的水平,不斷提高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和社會穩定責任的自覺性,正確處理好源頭防範與風險控制、規避風險與深化改革、群眾意見與專家意見、落實責任主體與各方齊抓共管、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關係,將衛生系統重大事項社會穩定評估機制建設與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長效機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目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