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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佈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27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關於切實落實監管職責
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工作的意見

衛監督發〔201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深入貫徹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建設服務型、法治型政府的要求,努力實現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於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目標,推動衛生監督系統全面落實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工作,有效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針對當前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現就切實落實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依法全面履職的意識

  衛生監督是政府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內容,直接關係人民健康,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非法採供血等違法案件時有發生,職業病危害、水源污染等健康危害事件呈高發態勢,集中暴露出我國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領域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地方衛生監督投入不足,機構發展建設滯後,衛生監督網絡不健全,人員編制短缺等諸多制約衛生監督事業發展的困難進一步凸顯,衛生監督體系和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亟待改進和加強。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正視困難和問題,強化依法全面履職責任意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和“權力即責任”的理念,順應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轉變觀念,找準定位,緊緊圍繞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食品安全、飲用水衛生安全、職業病危害、醫療與血液安全等突出問題,積極爭取,加快完善履職所需條件,創造性開展工作。

  二、進一步理順工作機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職責

  當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承擔《食品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等7部法律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30余部行政法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100多個部門規章規定的監督執法和綜合協調職責,涵蓋食品安全、職業(放射)衛生、飲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和醫療服務監督等各個領域。執法要求高,任務重,工作難度大,協調事項多。各地應當進一步理順工作機制,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積極做好各項綜合協調工作。一是要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注重發揮政府管理社會的整體效能,對於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困難,積極主動向當地政府反映,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爭取理解和支持,確保履職到位。二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各項綜合協調工作的職責內容。綜合協調主要是建立健全協調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協調有關監管工作計劃,全面掌握相關工作信息,並做好相關標準的組織制定等,凡依法屬於衛生部門的職責都要履職到位。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部分綜合協調具體事務。三是要增強敏銳性和樹立全局觀。對於重大敏感事件,要第一時間收集掌握相關信息,負起牽頭和綜合協調的責任,積極做好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的作用。

  (二)切實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一是做好梳理職責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要根據衛生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結合轄區實際,進一步梳理職責,明確任務,細化責任。二是突出工作重點。要針對職責梳理髮現履職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空白地帶,結合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找準工作重點和難點,採取積極措施,推動執法任務的落實。三是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對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違法行為,要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要加強懲防體系建設和執法稽查,從源頭上著力預防和制止執法缺位、越位、人情執法以及行政不作為等問題,嚴格規範執法,依法全面履行各項衛生監督執法職責。

  三、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深入推進衛生監督綜合執法

  衛生監督綜合執法是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執法實踐的需要。衛生監督機構尤其是基層機構實施綜合執法,實現資源整合和共享是解決當前監督執法所面臨突出問題的有效途徑,也是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舉措。

  (一)積極探索實施衛生綜合執法的新模式。近年來,為適應機構改革和食品安全監管等職能調整的需要,一些地方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地方因地制宜,不統一要求上下對口,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許一個部門對口上級幾個部門”的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實現了職責調整的順利平穩,保障了衛生監督和相關執法工作不因機構調整而削弱,取得了實施綜合執法的有益經驗。

  尚未完成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的地方,要加快推進改革進程。各地特別是人力、財力資源相對匱乏的市、縣,要在地方黨委、政府主導下,積極探索切合本地實際的改革模式,實行機構職能和資源的有效整合,深入推進綜合執法。改革原則要始終堅持有利於衛生監督隊伍的穩定,有利於保障衛生監管職責的全面落實,有利於切實有效維護群眾健康權益。職能移交過渡期間,要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各項衛生監督任務得到有效落實。

  (二)深入推進執法權的集中行使和綜合管理。一是明確衛生監督執法權的集中行使。衛生監督機構是代表衛生行政部門集中行使監督執法權的專門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衛生監管職責,涉及管理相對人的具體執法任務,應當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承擔,防止多頭執法和執法力量分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明確一個內設處室牽頭聯絡衛生監督機構,就衛生監督機構承擔的各項監督執法事項進行必要的協調,指導做好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和隊伍管理。三是做好執法業務的綜合管理。在基層衛生監督機構,特別是衛生監督派出機構,要全面推行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綜合履行食品安全、職業衛生、飲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控等監督職責,實現資源有效調配,切實提升監管效率。

  四、進一步完善機構建設和管理,大力加強衛生監督能力建設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相關技術支持機構要按照國家“十二五”衛生規劃和2010—2020年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的要求,緊抓機遇,下大力氣進一步規範機構管理,使機構建設、人員編制和裝備配備等執法能力建設在各地區域發展規劃和衛生發展規劃中得到重視和體現。

  (一)切實加強執法力量配備。按照“權責一致、編隨責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職”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人口、工作量、服務範圍和經濟水平等因素,參照轄區每萬名常住人口配備1-1.5名衛生監督員的標準,測算所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編制。農村地區要加強衛生監督協管力量的配備。要按照《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衛監督發〔2005〕76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衛生監督快速檢測設備、取證工具和執法車輛等的配置。

  (二)完善監督機構建設和管理。進一步健全省、地(市)、縣、鄉(鎮)三級四層衛生監督網絡建設,加強派出機構建設,強化基層衛生監督服務保障能力。衛生部正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編制《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擬安排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機構建設。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編制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規劃,用好中央支持的項目資金和政策,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的層級、職責和規模,做好機構規劃和建設工作。要加大財政投入,將衛生監督專項和密切關係民生的保障項目納入地方“十二五”規劃和醫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保障經費支持。

  積極推動按事業單位管理的衛生監督機構向行政執法機構轉變,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推行績效管理,實施績效考核,落實崗位責任,加強執法責任制建設。各地要積極建立有利於激發工作潛能、提升監管水平的激勵機制,吸引各類優秀人才從事衛生監督工作,為下一步探索建立等級監督員制度積累有益經驗。

  (三)進一步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按照2011-2015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的要求,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資金支持,結合轄區實際,進一步完善衛生監督人才培養體系。按照全面、系統和分級的原則,做好各專業執法技能培訓,落實衛生監督人才工程,加大衛生監督專家型高端人才和基層複合型人才的培養力度。中西部地區繼續做好中央轉移支付衛生監督人員培訓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技術支持機構依法承擔衛生學監測、衛生學評價以及對中毒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等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相關工作任務。各地要按照《關於加強衛生監督技術支持能力建設的意見》(衛監督發〔2008〕9號)要求,進一步明確職責和任務,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的衛生監督技術支持能力建設納入“十二五”規劃,加大投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提升技術支持能力,健全衛生監督與技術支持機構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好技術支持作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切實加強基層衛生監督機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履行衛生監督職責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要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在做好衛生監督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為推動衛生監督事業科學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衛生全局工作中更加重要的位置。主要領導和領導班子要各負其責,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轄區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以提高人民健康保障水平為目標,以解決危害城鄉居民主要健康問題為重點,加強履職管理和督促檢查,保障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職責依法全面落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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