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0〕592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為更好地保障北京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市政府《關於建立北京市城市低保標準調整機制的意見》(京政發〔2005〕13號)、《關於建立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意見》(京政發〔2006〕15號)的規定,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測算制定了2011年城鄉低保標準方案,于12月22日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經報市政府批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標準由家庭月人均430元上調為480元。
二、全市農村低保最低標準由家庭月人均210元上調為300元。各區縣應儘快制定本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調整方案,經本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區縣民政部門對外公佈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為月人均731元,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按照2010年7月1日各區縣確定的標準執行。
調整城鄉低保標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調整後的城鄉低保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為北京市城鄉低保對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0〕527號)不再延續執行。
此次城鄉低保標準的調整,是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困難群眾生活安排的指示精神,確保北京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而採取的一項具體措施。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保證城鄉低保標準調整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