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快水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
交水發﹝201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
為深入推進水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規範水運建設市場行為,維護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促進水運建設又好又快發展,交通運輸部先後印發了《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水發〔2008〕5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主要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交水發〔2008〕511號)(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組織開發了全國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簡稱部級平臺),于2010年8月15日正式上網運行,並開展了相關的培訓工作。為進一步加快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體系建設,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快省級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省級平臺)建設
省級平臺是全國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省級平臺與部級平臺互聯互通是實現信用信息共享的關鍵環節。目前,已有江蘇、浙江、重慶、安徽、廣東、廣西、黑龍江、湖南等8省(區、市)省級平臺實現了與部級平臺互聯互通,還有部分省完成了省級平臺建設,但尚未與部級平臺聯通,還有一些省級平臺正在建設中。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省級平臺建設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加快進度,確保2011年3月底前實現與部級平臺互聯互通。
二、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
制定省級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是落實《管理辦法》和《認定標準》兩個文件的一項重要工作。廣西、山東、遼寧、福建、浙江等省(區)已制定了本省(區)實施細則,但還有部分省(區、市)的實施細則正在制定中。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水運建設市場實際,按照部統一要求,抓緊制定本省(區、市)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于2011年6月底前報部備案。實施細則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認定標準》兩個文件確定的原則、方法,在已有框架內對有關規定進行細化或補充,並結合本省(區、市)情況,明確工作機制和工作主體,明確工作步驟、環節、責任人員、不良行為處罰等內容。
三、做好信息錄入和審核工作,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各類市場責任主體信用信息數據的準確、完整、真實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礎。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管理辦法》和《認定標準》要求,認真做好市場責任主體信用信息錄入和更新維護。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各類責任主體信息的更新維護和動態監管工作由其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不得拒絕受理、拖延或疏于監管。
曝光不良行為是規範市場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和《認定標準》,切實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監管,認真做好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處罰相關信息的收集、審核、發佈工作,在省級平臺上發佈後5個工作日內需上傳到部級平臺。
四、加強組織協調,完善保障工作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明確信用體系建設專門機構,落實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與維護工作經費,確保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順利開展。並請儘快明確一名日常工作聯絡人,于2011年3月31日前將其有關信息按照附表格式報部。部將根據進展情況對信用體系建設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工作順利完成。
附件: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機構聯絡表
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