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鉛期貨交易的批復
上海期貨交易所:
你所《關於申請上市鉛期貨的請示》(上期交有色字 [2010]228號)收悉。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所組織鉛期貨交易。
二、合約具體掛牌時間在我會批復相關合約後,由你所根據市場狀況和各項準備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請你所統籌安排,精心組織,進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注意防範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確保鉛期貨的順利推出和平穩運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