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號
為提高銀行票據憑證的防偽性能,保證票據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啟用2010版銀行票據憑證(以下簡稱新版票據憑證)。現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據憑證,停止簽發舊版銀行票據憑證。2011年3月1日前簽發的舊版票據,仍可繼續流通使用。
對客戶已購未用的舊版票據,銀行應按原售價及時購回,集中銷毀。
二、新版票據憑證的主要特點
(一)防偽工藝的調整。
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匯票、非清分機本票紙張使用新型專用水印紙;清分機支票、清分機本票紙張使用新型專用清分機紙;所有紙張中增加了新型熒光纖維;匯票、非清分機本票紙張中增加了安全線;所有票據憑證均採用雙色底紋印刷。
(二)印製標準的調整。
1.票據號碼。所有票據的號碼調整為16位,分上下兩排。使用支付密碼器編制密碼的支票,仍以票據號碼後8位流水號作為編碼要素。
2.支票。統一支票底紋顏色,不再按行別分色;現金支票的主題圖案為梅花,轉賬支票、清分機支票主題圖案為竹;支票號碼前不再冠地名;現金支票上的“現金支票”字樣改為黑色印刷。
3.匯票。統一匯票(含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底紋顏色,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不再按行別分色;匯票主題圖案為蘭花;銀行匯票號碼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銀行承兌匯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銀行行徽;取消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左上角無色熒光暗記。
4.本票。本票主題圖案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統一徽記;號碼前不再冠地名。
5.所有票據小寫金額欄分隔線由實線改為虛線。
(三)憑證格式、要素內容的調整。
1.支票。取消小寫金額欄下方支付密碼框,調整為密碼和行號填寫欄(現金支票只有密碼欄);將“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調整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聯“附加信息”欄由三欄縮減為兩欄,相應擴大收款人填寫欄;背面縮小附加信息欄,背書欄由一欄調整為兩欄;“附加信息”欄對應的背面位置加印溫馨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發空頭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2.匯票。取消銀行匯票收款人賬號;小寫金額欄增加億元位;將左上角“付款期限壹個月”調整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個月”,並移置票據左邊款處;印製企業名稱改印在票據背面左邊款;銀行承兌匯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欄。
3.本票。增加小寫金額欄;將左上角“付款期限貳個月”調整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貳個月”,並移置票據左邊款處;印製企業名稱改在票據背面左邊款;金額欄右下方增加密押欄和行號填寫欄。
三、廣大使用票據的銀行和客戶,應認真了解新版票據憑證的防偽點,增強票據風險防範意識,促進票據的安全使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