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11年第8號
為做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申報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以及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現公佈《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本規定實施期間,公眾可于2011年3月5日至4月10日,向商務部提交意見和建議。商務部將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並結合公眾意見和建議,對規定進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
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一、外國投資者並購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境內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並購的,可以共同或確定一個外國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按照《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受理並購交易申請時,對於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但申請人未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的,應暫不受理並購交易申請,書面要求申請人向商務部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商務部。
三、在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正式申請前,申請人可就其並購境內企業的程序性問題向商務部提出商談申請。
四、在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正式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並購安全審查申請書和交易情況説明;
(二)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外國投資者身份證明或註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外國投資者的授權代表委託書、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三)外國投資者及關聯企業(包括其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的情況説明,與相關國家政府的關係説明;
(四)被並購境內企業的情況説明、章程、營業執照(複印件)、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購前後組織架構圖、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説明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並購後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或合夥協議以及擬由股東各方委任的董事會成員、聘用的總經理或合夥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六)為股權並購交易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的協議、被並購境內企業股東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相應資産評估報告;
(七)為資産並購交易的,應提交境內企業的權力機構或産權持有人同意出售資産的決議、資産購買協議(包括擬購買資産的清單、狀況)、協議各方情況,以及相應資産評估報告;
(八)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享有的表決權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合夥事務執行的影響説明,其他導致境內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內外關聯企業的情況説明,以及與上述情況相關的協議或文件;
(九)商務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申請人所提交的並購安全審查申請文件完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務部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請。
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在其後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自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不得實施並購交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進行並購審查。15個工作日後,商務部未書面告知申請人的,申請人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六、商務部收到聯席會議書面審查意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當事人),以及負責並購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一)對不影響國家安全的,申請人可按照《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到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並購交易手續。
(二)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申請人未經調整並購交易、修改申請文件並經重新審查,不得申請並實施並購交易。
(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根據聯席會議審查意見,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産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該並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七、在商務部向聯席會議提交審查後,申請人對申報文件有關內容做出修改或撤銷並購交易的,應向商務部提交交易修改方案或撤銷並購交易申請。商務部在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後,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聯席會議。
八、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可向商務部提出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建議,並提交有關情況的説明(包括並購交易基本情況、對國家安全的具體影響等)。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提交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並購安全審查的,商務部根據聯席會議決定,要求外國投資者按本規定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申請未被提交聯席會議審查,或聯席會議審查認為不影響國家安全的,若此後因調整並購交易、修改有關協議或文件等因素,導致該並購交易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當事人應當停止交易,由外國投資者按照本規定向商務部提交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十、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執行。
十一、本規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