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的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對企業納稅環節相關收費進行治理規範。
通知要求,從2011年4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培訓費,禁止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生産或服務單位向初始用戶收取培訓費、證書費、換證費等相關收費;取消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網點建設費;嚴格清理技術服務類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提供電子納稅服務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服務費、認證費和維護費進行清理和規範,不符合規定的一律取消;
通知還要求,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要與用戶簽署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和服務內容,否則不得收取費用;未經企業要求上門提供具體技術維護服務的,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供貨和技術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戶強行推銷、搭售掃描儀、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否則以亂收費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
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詳細閱讀
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