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供電監管,維護電力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規範供電市場行為和秩序,2011年3月9日,電監會印發《關於開展2011年供電檢查的通知》(電監供電{2011}8號文件),決定於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國範圍內就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服務、供電市場行為和供電成本五個方面工作開展供電檢查。本次供電檢查是電監會成立以來組織的第六次檢查,也是“十二五”期間組織的第一次檢查。
本次檢查在檢查方式、內容、組織、對象等方面均有較大變化。其目的在於提高供電監管能力和水平,更大程度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檢查將改變以往單一由轄區內派出機構組織檢查,採取供電企業自查、各派出機構轄區內檢查和全國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總體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供電企業自查階段,時間從3月10日至3月31日,第二階段為各派出機構轄區內檢查階段,時間從4月1日至4月30日,第三階段為全國重點抽查階段,時間從5月4日至6月10日。電監會將於6月底組織起草供電監管報告,8月份發佈供電監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