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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5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第104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
    銀監發〔2011〕2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對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産公司)及其附屬法人機構的並表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已實施股份制改革的資産公司及其附屬法人機構(以下簡稱集團)。附屬法人機構是指由資産公司控制的境內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應納入並表監管範圍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表監管是指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集團的資本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第四條 銀監會按照本指引對資産公司進行並表監管。

    第五條 資産公司並表監管採用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

    定性監管主要是針對集團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因素進行審查和評價。

    定量監管主要是針對集團的資本充足性和杠桿率管理,以及大額風險、流動性風險、重大內部交易等狀況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分析,進而在並表的基礎上對集團的風險狀況進行量化的評價。

    第六條 銀監會通過與國家相關部門、境內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的監管協調機制,協調監管政策和措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 並表監管範圍

    第七條 銀監會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確定資産公司的並表監管範圍。

    第八條 資産公司投資的法人機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納入並表監管範圍:

    (一)資産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擁有,或與其子公司共同擁有50%以上表決權的機構。

    (二)資産公司擁有50%以下的表決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應當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三)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機構時,應考慮集團持有的該機構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確定是否符合上述並表標準。對於當期可以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當計入資産公司對被投資機構的表決權。

    (四)其他有證據表明資産公司實際控制被投資機構的情況。

    (五)銀監會有權根據資産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風險類別確定和調整並表監管範圍。

    第九條 當被投資機構不為資産公司所控制,但根據風險相關性,被投資機構的總體風險足以對資産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或其所産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資産公司的聲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納入並表監管的範圍。

    第十條 下列被投資機構可以不列入資産公司的並表監管範圍:

    (一)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産的機構;

    (二)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機構;

    (三)決定在三年內出售的、資産公司的權益性資本在50%以上的被投資機構;

    (四)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機構;

    (五)資産公司短期或階段性持有的債轉股企業。

    資産公司應制定階段性持有債轉股企業的退出計劃,並報銀監會備案。對於超出計劃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債轉股企業應納入並表範圍。

    第十一條 資産公司金融類子公司對非金融機構提供長期清償擔保的,該非金融機構應納入並表範圍;無清償擔保或清償擔保可無條件撤銷的,由資産公司按審慎原則處理。

    第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銀監會報告上一年度並表範圍及並表管理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確定的合格資本、財務、風險及其他並表管理狀況等。

    第三章 並表監管內容

    第一節 最低資本與杠桿率管理

    第十三條 資産公司的最低資本管理是指集團擁有的合格資本不得低於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資産公司的杠桿率管理是為了確保集團擁有充足資本以緩衝資産損失而建立的基於法人分類的多指標、多口徑的系統管理方法。

    第十四條 資産公司資本的並表管理應充分考慮集團所處的商業化轉型階段,將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結合。

    定性管理主要是優化資本配置,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定量管理主要是最低資本管理和杠桿率管理。

    第十五條 資産公司應當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和自身發展戰略,優化金融及非金融業務佈局,控制行業投資的範圍和比重。

    第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當在並表基礎上計算集團擁有的合格資本,充分考慮資本的期限、損失吸收能力以及收益分配等因素對合格資本的影響。

    第十七條 集團合格資本工具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核心資本工具可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權等;附屬資本工具可包括重估儲備(須經財政部批准)、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長期次級債券等。

    第十八條 資産公司應當明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的項目構成,審慎確定有關資本項目在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的比重,持續滿足監管要求。

    第十九條 資産公司應確認其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交叉持股和相互持有次級債等合格資本工具,以及對集團以外的資本投資等情況,並確保這些情況在計算集團資本充足水平時已得到審慎處理。處理方法包括並表軋差、資本扣減和風險加權等。

    第二十條 集團的最低資本要求為資産公司以及資産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資本要求之和,減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扣減的金額。

    第二十一條 資産公司不良資産(包括收購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産以及債轉股股權和抵債股權)運營的最低資本要求為以不良資産收購成本為基礎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産的8%。

    資産公司附屬商業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按照銀監會監管規定執行。附屬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按照保險監管機構最低資本監管規定執行。證券、期貨公司按照證券監管機構凈資本監管規定執行。

    資産公司應當參照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轉換系數相關規定,審慎計算表外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

    第二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當確保自身及子公司同時滿足單一資本充足要求。在充分評估子公司的超額資本數量及其可轉換性的基礎上,資産公司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計入資本,計算資本充足水平。

    第二十三條 資産公司應當審查自身及子公司是否通過發債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相互或對外投資,並對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對集團穩健性的負面影響予以充分評估。

    第二十四條 資産公司應制定多維度的杠桿率指標監測體系,包括凈資産與總資産比率、核心資本凈額與調整後的資産餘額比率等。除計算集團合併杠桿率外,還應分別計算資産公司單一法人的杠桿率、金融類子公司合併口徑的杠桿率、全部子公司合併口徑的杠桿率。

    第二十五條 資産公司在計算集團合併杠桿率時,應當將非金融類子公司納入並表範圍,但不包括證券、保險和信託等金融類子公司開展的經紀業務。在計算資産公司單一法人杠桿率時,應將資産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資予以扣減,或依據審慎原則適當處理。

    第二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當逐步建立超額資本池,以應對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的損失和緩衝經濟週期波動的影響。超額資本池中的資金存放形式應保持較高的流動性,包括可自由處置的現金、國債、未質押的可流通證券等。

    第二十七條 資産公司應分別對資産公司單一法人、金融類子公司和非金融類子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杠桿率和對外擔保等情況進行分析,全面、審慎評估子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及變動對資産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對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的資産公司,應當制定具體的資本補充計劃。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根據集團資産質量與運營狀況,經全面審慎評估,必要時可以要求集團持有超過其最低資本要求的資本,調整或制定差異化的杠桿率要求,限制集團的風險資産增速和對外資本投資,以確保集團的穩健性。

    第二節 集團內部交易

    第三十條 本指引所稱集團內部交易是指集團內部交易方之間發生的包括資産、資金、服務等資源或義務轉移的行為。不包括資産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對其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實際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其他股東之間的交易。

    集團內部交易範圍包括:資産買賣和委託處置、投資、授信、融資(借貸、買賣公司債券、股東存款及提供擔保等)以及代理交易等。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內部交易方包括資産公司、子公司以及資産公司可實際控制或産生重大影響的其他法人機構或組織(政策性債轉股企業除外)。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內部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遵循誠信、公允、透明的原則。涉及到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上市公司等,還應遵守相關監管規定。

    第三十三條 集團在依法合規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正當、合理的內部交易在業務、資金、渠道網絡、機構人員、信息、品牌等方面加強協同,整合資源,提高綜合經營效益,實現集團的戰略發展目標。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內部交易分為重大內部交易和一般內部交易。

    重大內部交易是指數額較大以及可能對內部交易方經營與財務狀況産生重大影響的內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與監管機構明確界定的重大關聯交易對應的內部交易;

    (二)與監管機構明確規定須報經審批的關聯交易對應的內部交易;

    一般內部交易是指除重大內部交易以外的其他內部交易。

    第三十五條 資産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結合業務開展情況,制定集團內部交易管理制度,加強內部交易管理,規範內部交易行為,降低內部交易的複雜程度,確保內部交易合法、合規、合理,風險可控。內部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當明確內部交易審議(審查)決策機構和相應的管理職能。子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開展情況或資産公司的授權,明確內部交易審議(審查)機構及其相應的管理職能。

    第三十七條 資産公司內部交易審議(審查)機構應當對內部交易進行審慎管理,及時、全面地掌握內部交易的實施情況,有效防範和控制可能産生的不當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 資産公司應當制定科學、規範的內部交易審議(審查)決策程序,並嚴格按程序進行內部交易審議(審查)和決策。

    重大內部交易實行審批或備案制度:

    (一)監管機構明確界定的或明確規定須報經審批的重大關聯交易對應的內部交易,有關交易方在履行內部審議(審查)和決策程序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審批,按照監管機構的審批意見實施。交易方不屬於銀監會監管範圍的,資産公司應當報銀監會備案。

    (二)監管機構未明確規定須報經審批的重大關聯交易對應的內部交易,由有關交易方履行內部審議(審查)和決策程序,資産公司按季度報銀監會備案。

    一般內部交易按照資産公司內部授權程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 資産公司內部交易審議(審查)機構負責按規定確認內部交易方,查詢、收集內部交易信息,評估重大內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等,並在履行審議(審查)程序後提交有關決策機構決策。

    第四十條 資産公司應當依法依規對經內部交易審議(審查)機構審議(審查)通過的重大內部交易進行決策,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內部交易的侵害。

    第四十一條 資産公司應當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內部交易的監控和制約。

    第四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當健全與完善內部交易的定價機制,確保內部交易價格的公允性與合理性。

    第四十三條 資産公司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內部交易的風險管控。

    第四十四條 資産公司應當建立和實行內部交易表決權回避制度。內部交易決策機構和審議(審查)機構對內部交易進行表決時,在所涉及內部交易方同時擔任職務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五條 資産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交易風險隔離機制,在資金、業務、信息、人員等方面建立“防火墻”制度,防止通過內部交易不當轉移利潤和轉嫁風險,減少利益衝突,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當建立和實行內部交易綜合考核與評價機制,完善協同經營的激勵約束與分配協調機制。定期開展內部交易綜合考核和評價,並將考評結果與激勵約束和分配協調機制挂鉤。

    第四十七條 資産公司應當建立和實行內部交易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報告路徑和程序,按規定報告內部交易的開展情況,並保證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資産公司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銀監會報送上一年度集團內部交易開展情況的綜合報告(包括重大內部交易和一般內部交易,其中一般內部交易可以合併報告)。

    第四十八條 監管機構明確規定需披露信息的關聯交易對應的集團內部交易,有關交易方應按規定公開披露內部交易的開展情況,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條 資産公司當應建立和實行內部交易的內部審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內部交易實施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三節 大額風險暴露管理

    第五十條 資産公司大額風險暴露是指集團並表後的資産組合對單個交易對手或一組有關聯的交易對手、行業或地理區域、特定類別的産品等超過集團資本一定比例的風險集中暴露。銀監會可以根據資産公司的實際情況相應確定和調整資産公司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

    第五十一條 資産公司應當在並表基礎上管理風險集中與大額風險暴露。

    第五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資本和資産負債規模, 制定大額風險暴露的政策和流程,持續進行並表監測,通過相關報告制度,確保及時識別總體資産組合中的風險集中程度,評估集中度較高的資産對資産公司的影響,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對風險集中度較高的資産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三條 資産公司應當有效識別集團層面上大額風險暴露最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地理區域等相關信息,結合行業或區域經濟週期波動等因素,分析判斷這些風險集中可能給集團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五十四條 資産公司應當監測自身及其子公司從事包含杠桿率、期權等具有信用放大效應的結構性融資産品的信用風險暴露,關注因不同風險因素之間相互關聯而産生連鎖效應的特定産品的信用風險暴露。

    第五十五條 跨境經營的資産公司,應當逐步建立國家或地區風險評估體系,根據資産公司自身的規模和業務特點、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實力和穩定性,制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大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細則。

    第五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當定期審查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審查考慮的因素包括:資本充足狀況、大額風險承擔與公司風險集中度管理政策是否一致、交易對手的業務性質以及資産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等。

    第四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五十七條 資産公司的流動性風險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

    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産公司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有效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

    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資産公司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産以獲得資金的風險。

    第五十八條 資産公司應當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並表管理。對於跨境設立的分支機構,還應充分考慮資本管制、外匯管制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流動性的影響,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做出相應調整。資産公司與存在資金流動障礙的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流動性軋差處理。

    第五十九條 資産公司應當關注子公司的流動性風險,制定向子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的預案,並報銀監會備案。

    第六十條 資産公司應當堅持審慎性原則,充分識別、有效計量、持續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資産負債結構與流動性要求相匹配。資産公司應通過設立更加穩定、持久和結構化的融資渠道來提高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第六十一條 資産公司應當定期評估集團流動性管理政策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流動性應急預案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關注並分析集團整體的資産負債狀況、現金流狀況等,特別是負債集中度、資産負債期限錯配對流動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四章 並表監管基礎

    第一節 公司治理

    第六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現代金融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公司治理架構,明確界定各治理主體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維護股東、債權人、公司自身和員工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資産公司應結合整體戰略規劃和對子公司的管理要求,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不斷優化投資結構,簡化控股層級,並指導子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資産公司的法人層級原則上應控制在三級以內,除個別特殊行業外,不得在二級子公司下設立法人機構。

    第六十四條 資産公司應統籌結合自身發展定位及整體經營計劃,加強業務整合和管理流程優化,完善內部授權制度和風險績效綜合評價制度,指導子公司開展各項業務。

    第六十五條 在維護子公司獨立法人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資産公司依法承擔對集團整體戰略規劃、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的職責,對集團內部的人力資源、財務會計、品牌文化實施有效管理,加強內部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建立全覆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體系,提高整體運營效率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六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以資本回報、風險控制和持續發展為核心的綜合考核指標體系,以綜合考核指標為導向的內部資源配置機制和以綜合考核結果為基礎的激勵約束機制,定期對自身和子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發展情況進行全面考核,確保穩健經營和合理資本回報。

    第六十七條 資産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長期股權激勵制度和企業年金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和行業薪酬水平以及本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實施方案,依法履行規定程序後實施。

    第二節 風險控制

    第六十八條 資産公司應在並表基礎上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覆蓋集團各個層面、各業務領域和區域(境內外)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認識、分析和管理各類風險,確保集團風險管理與戰略發展目標相一致。

    第六十九條 資産公司應當在集團層面上建立全面、獨立、專業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有關各方的風險管理職責,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風險政策執行、監督評價機制和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制度,不斷完善垂直化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第七十條 資産公司董事會對全面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並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根據董事會授權履行相應職責。高級管理層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並向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全面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十一條 資産公司應當根據有關監管規定,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制定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並根據集團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及時修訂和完善。

    第七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當多層次、多維度地識別經營過程中的各類風險,分析風險的成因、組成要素和相關條件。風險識別應綜合考慮內部和外部因素,並選擇與其自身業務特點和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分析技術和方法。

    第七十三條 資産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戰略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根據已識別風險可能給集團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確定該風險對實現集團經營目標的影響程度,形成風險管理的依據。

    資産公司可採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諮詢、情景分析和管理層訪談等定性方法對各類風險的成因、特徵及後果進行風險評估。具備條件的資産公司可逐步引入統計分析、內部評級法、敏感性分析等定量方法對風險進行量化分析,並隨著風險數據的積累和計量水平的提高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

    第七十四條 資産公司應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和條件,結合風險評估和計量結果明確風險管理的重點,並選擇合適的風險管理工具,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方案。風險應對方案應包括解決該風險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涉及的管理業務流程,需要的條件和資源,擬採取的具體措施及風險管理工具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資産公司應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建立支持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體系,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內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風險控制措施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效的內部授權制度;

    (二)業務與風險管理審批制度;

    (三)風險監測和風險管理報告制度;

    (四)重大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制度;

    (五)風險管理責任制度;

    (六)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七)風險管理考核評價制度;

    (八)重要崗位的權力制衡制度;

    (九)防火墻和風險隔離制度。

    第七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當定期對全面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分析、評價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設計和執行結果,發現薄弱環節,不斷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持續有效實施。

    第七十七條 資産公司當應逐步建立與全面風險管理相適應、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個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風險信息的採集、存儲、分析、報告、披露等。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準確、及時、持續地支持集團風險的識別、監測、預警、管控和報告等工作。

    第七十八條 資産公司應當在集團範圍內強化風險管理文化建設。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培育統一風險管理文化中發揮表率作用,並通過持續開展風險教育與培訓,增強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努力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全體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公司形成系統、規範、高效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

    第七十九條 資産公司應當每半年向銀監會報告集團的風險管理情況,並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資料。針對重大突發風險事件,資産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銀監會備案。

    第三節 信息系統管理

    第八十條 資産公司應制定與其經營戰略相適應的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結合實際情況,在集團範圍內逐步做到“統一規劃、統一標準、集中建設、集中管理”。

    第八十一條 資産公司信息化建設規劃應從業務和管理需求出發,保持適度的前瞻性,並確保信息系統的穩定性和可擴展性。信息化建設規劃應在集團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統籌資源,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第八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集中建設符合專業技術標準的數據中心、災備中心、開發測試中心和業務後援中心,建立健全各項管理措施和應急機制,保障業務持續、安全、穩定運行。

    第八十三條 資産公司應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系統架構以及技術和數據標準,加強對軟體生命週期、信息科技産品採購和服務外包的科學管理,保障開發質量,降低運營成本,防範道德風險,提高服務滿意度。

    第八十四條 資産公司應將主要業務流程、關鍵控制點和業務處理規則嵌入系統程序,使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流程和主要風險點的自動化控制,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

    第八十五條 資産公司應按照監管指引要求,積極採取措施,力爭實現集團內部管控信息和非現場並表監管信息的自動化採集處理,優化系統輔助分析和預警功能。

    第八十六條 資産公司應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研究制定和完善集團信息安全標準規範和信息安全制度體系,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職責,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檢查機制,依據已確立的技術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內部制度與相關技術標準,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檢查,確保信息安全。

    第八十七條 資産公司應當按照不同密級設置信息系統用戶訪問權限,加強日誌審計和系統監測,嚴格控制後臺操作和非授權訪問。認真執行數據加密和備份策略,確保核心數據存放安全和有效恢復。

    第八十八條 資産公司應逐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結構,設立集團層面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集團的信息戰略規劃方案、信息化投資預算與計劃,以及審批與協調重大信息科技項目、監督信息系統整體運行情況等。

    資産公司應當明確集團信息科技管理部門,統一負責集團信息系統的規劃、信息科技資源的協調與共享、信息科技制度體系建設、信息化需求管理等。

    第四節 戰略與聲譽風險管理

    第八十九條 資産公司應當明確戰略管理職能部門,負責集團的戰略制定和評估工作,在科學制定戰略發展規劃的基礎上,配合董事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定期開展對戰略規劃執行情況的評估。

    第九十條 集團戰略決策應反映外部環境、行業、經濟、技術、市場競爭、監管等方面的變化。在進行戰略投資、重大項目等決策時,應關注集團管理資源和能力、資本與資金來源、人員和信息系統以及溝通渠道等能否有效支持業務發展戰略。

    第九十一條 資産公司應建立完整的集團戰略發展評估體系。集團設定的戰略目標應科學、合理,並與公司的文化、價值觀、社會責任、業務方向和風險容忍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二條 資産公司應關注自身及其子公司所産生的風險和損失對集團的聲譽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制定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管理聲譽風險。

    第五節 信息披露管理

    第九十三條 資産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並表信息披露制度,規範披露程序,明確內部管理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對外披露信息。

    第九十四條 資産公司對外披露並表信息應當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則,對信息披露中的虛假和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資産公司披露的並表信息內容應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資本信息、風險管理信息等。資産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增加披露其他相關信息。

    資産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密相關規定。

    第九十六條 資産公司對外披露並表信息應指定專門機構管理、專人負責,主要通過公司網站和指定媒體進行。

    資産公司應完善公司信息系統及網站建設,確保並表信息披露渠道通暢。

    第五章 並表監管方式

    第一節 非現場監管

    第九十七條 銀監會對資産公司的並表監管重點關注整體情況及單一法人數據與資産公司並表數據的差異,資産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金融類子公司和非金融類子公司對集團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的重大影響等方面內容,定期對資産公司進行全面風險評價。

    第九十八條 銀監會通過制定資産公司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開展非現場監測與分析,全面掌握集團總體架構、股權結構及其變化、經營情況等。對於在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資産公司監管指標異常變動等情況,可以採取風險提示、約見高級管理人員、現場走訪、要求整改等措施,並密切監督其整改的進展。

    第九十九條 對資産公司違反風險管理、最低資本要求、杠桿率、大額風險暴露、流動性、內部交易、信息披露等審慎監管標準的行為,銀監會可以要求資産公司立即採取措施補救並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一百條 銀監會根據並表監管情況,可以組織資産公司和外部審計機構參加並表三方會談,討論監管和外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加強對並表監管關注事項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節 現場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銀監會現場檢查的對象為資産公司,必要時可協調相關監管機構,由相關監管機構對資産公司下屬的證券、期貨、基金、保險等子公司進行檢查。經相關監管機構同意,銀監會可以通過與相關監管機構成立聯合檢查組等方式,對資産公司下屬的證券、期貨、基金、保險等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

    第一百零二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非現場並表監管情況,以及資産公司的風險狀況、規模、組織架構及業務複雜程度,合理安排和制定並表現場檢查計劃。

    第一百零三條 銀監會根據現場檢查計劃確定的檢查內容和重點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束後向資産公司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資産公司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 銀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印發後對資産公司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或實施後續檢查,關注和評估資産公司的風險及其管控情況的變化。

    第三節 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五條 銀監會通過與境外其他監管機構加強協調合作及信息共享,確保資産公司的境外機構得到充分、有效的監管。

    第一百零六條 銀監會通過與國家相關部門及境內其他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信息報送、審批政策和具體監管措施等方面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全面掌握資産公司及其各金融類子公司的風險水平與風險管理狀況,對重大緊急問題進行磋商,協調現場檢查的範圍和方式等。對監管中發現的資産公司金融類子公司存在的重大風險以及涉嫌違法違規的問題,由銀監會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移送相關監管機構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銀監會推動建立電子信息平臺,加強與國家相關部門及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八條 銀監會可以通過簽訂雙邊監管備忘錄等形式與境外監管機構開展監管合作,對資産公司跨境業務的監管和協調做出安排。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九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實施股份制改革的資産公司的並表監管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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