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發佈《境外會計師事務所
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2011年3月21日,財政部發佈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日前,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發佈實施該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概念和業務範圍。
答: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以下簡稱臨時執業)指的是指在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及外國註冊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境外委託方的委託,對在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以下簡稱境內相關機構)臨時性執行審計業務。
臨時執業的業務範圍僅限于境外委託方委託的審計業務,臨時執業報告只適用於境外委託方的特定委託目的,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內地註冊會計師執行的業務,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
問:請介紹發佈該暫行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自1993年起,財政部開始允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境外公司來中國內地投資日益增多。與之相適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中國內地臨時執業也不斷增多。2003年以來,內地與港澳多次簽署《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協議,2010年內地與台灣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因此享有更多的便利,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也更加頻繁。僅2010年,財政部直接審批的臨時執業就達33家(次)。同時,臨時執業地域範圍也從最初的沿海開放城市逐步擴大到近30個省(區、市)。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日益增多、執業地域範圍更廣的現狀,迫切要求我們根據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加強對臨時執業的管理。另一方面,現行的與臨時執業相關的各種規定較為分散,分別針對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和外國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規定,口徑要求不盡統一,不利於加強管理,亟需進行整合。為此,我部制定發佈了本暫行規定,統一了相關政策規定,強化了臨時執業審批、執行等多環節的監督管理,對於規範臨時執業行為,促進臨時執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請條件。
答:只要是在境外依法設立並正常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且不存在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均可向財政部門申請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臨時執業,需提供真實完整的書面申請材料,以證明該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是合法設立並正常執業的,同時應提供相關註冊會計師的專業資格證明、其他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證明、境外委託方的委託書及境內相關機構的確認書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境外委託方、境內相關機構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問: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獲得臨時執業資格後,還有哪些後續要求?
答:對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的後續要求主要有兩項,即按申請執業和按規定報備。首先,臨時執業活動應以申請信息為限,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和人員執業。如果新增或變更臨時執業項目的,以及許可證上載明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因前述事項變更涉及換證的,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其次,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須向財政部門報備臨時執業情況。對臨時執業的監管是一個動態監管過程,以往的臨時執業存在執業情況反饋缺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和審批部門後續溝通不暢等問題。對此,暫行規定新增了臨時執業報備要求,便於監管部門進行前後信息比較,並了解項目完成率、項目人員配比率、項目人員實際執業時間等信息,進一步提高臨時執業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臨時執業報備一般應與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同時進行。臨時執業時間較短,在許可證到期前即結束臨時執業業務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臨時執業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臨時執業結束後3個月內報備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交回許可證,並由財政部門予以公告。
問:對臨時執業中出現的不當行為有何處罰措施?
答:暫行規定在原有基礎上,將臨時執業中的不當行為分為三類,逐條列舉並規定了相應罰則。第一類是前置許可申請中的不當行為,包括未獲得許可即進行臨時執業和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第二類是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執業後續義務的不當行為,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終止後仍執業、未按申請範圍執業且未及時報告變更和未按規定報備的。對以上兩類不當行為可以處以責令其停止執業、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公告和5年內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等處理。第三類不當行為是在臨時執業中出現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財政部門對此可採取責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臨時執業申請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