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護漁2011”海洋漁業執法行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2011年全國漁業工作會議精神,規範漁船管理和維護正常生産秩序,保障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雙邊漁業協定順利實施,我部決定組織開展“護漁2011”海洋漁業執法行動(下稱“護漁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方式
護漁行動由我部統一領導,各海區漁政局、沿海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我部成立護漁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指導各地開展行動,協調解決行動中的重大問題,並組織開展督察活動。各海區漁政局和沿海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分別成立護漁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執法行動的開展。
二、主要任務
護漁行動以規範漁船管理、維護正常作業秩序、穩定安全生産形勢為目標,以繼續整治44.1千瓦(60馬力)以上漁船標識和打擊海上暴力抗法為重點。各海區漁政局、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儘快部署開展今年的護漁工作,繼續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漁船標識集中檢查的通知》(農辦漁[2010]114號)各項要求。在確保完成以上兩項重點工作的前提下,可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其他重點行動。
三、處置原則
(一)堅決查處套牌漁船和“三無”船舶。嚴格執行《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和《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國函[1994]111號)。對海上發現的套牌漁船和“三無”船舶,各地不得採取現場罰款放行措施,要第一時間報告本海區漁政局,由海區漁政局指定辦案機構,嚴格按《漁業行政執法協作辦案工作制度》異地扣港處理,辦案機構結案後及時報海區漁政局和我部漁業局、漁政指揮中心備案。
(二)嚴格按照《漁業法》、《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漁業船舶船名規定》等法律法規,查處漁船標識不規範行為。加強港口和海上執法檢查。對隨意塗改漁船標識、不標識或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要嚴格依法依規查處。對未經整改即離港的,及時通報海上執法人員重點監控和查處。
(三)嚴厲打擊海上暴力抗法現象。各省(區、市)漁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邊防部門的溝通合作,研究制定應對海上暴力抗法行為的工作預案。對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為的,按照海查陸處的原則處理,認真做好取證工作,及時移交並配合公安邊防部門處理。
(四)充分利用漁業油價補貼政策,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制定的《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漁業生産的,視情節不得補助或扣減補助”。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違規漁船“黑名單”制度和公示制度,結案後第一時間將案件信息錄入漁政執法檢查與處罰信息管理系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整合力量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始終對護漁行動高度重視抓落實,切實提高執行力,堅持不懈一抓到底,統一部署漁政、漁港監督、漁船檢驗等相關部門執法力量,確保各部門對港口、海上和漁船修造廠的檢查既有所側重,又適時共同參與港口、海上檢查。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直接抓,確保將領導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落到實處。
(二)細化方案,明確進度
各海區漁政局和沿海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詳細的護漁行動實施方案,明確主要任務、主要目標、組織方式、重點執法港口和海域、最低執法次數、登臨檢查漁船數量、對“套牌”漁船、“三無”船舶、海上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手段以及督察安排等內容。細化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做到有重點活動、有檢查指導、有責任追究,確保順利完成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各海區漁政局要充分利用漁政執法檢查與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對本海區信息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三)創新方法,營造氛圍
各地要創新宣傳教育方式,大力宣傳護漁行動相關法律法規,爭取得到廣大漁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針對漁船標識技術難以滿足漁船動態監管需求的現狀,積極引導漁民安裝應用無線射頻技術的電子標識牌,提升漁船標識科技水平,逐步實現漁船標識與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的有效銜接。下大力氣整治套牌漁船和“三無”船舶問題,從重打擊暴力抗法漁船,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強大宣傳聲勢,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四)強化督察,總結提高
護漁行動開展情況將作為2011年“平安漁業示範縣”和“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的重要考核內容。護漁行動期間,我部將抽調各海區漁政局和沿海有關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組成檢查組,採用交叉檢查等方式,對沿海重點地區開展護漁行動的情況進行檢查。各海區漁政局要根據護漁行動重點,擇機組織督察組對轄區內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督察組應及時將督察報告和《“護漁2011”執法行動匯總表》、《“護漁2011”執法行動督察情況表》報我部漁政指揮中心。
請各海區漁政局將本海區護漁行動實施方案于2011年3月底前報我部漁業局、漁政指揮中心備案,沿海各省(區、市)實施方案報所在海區漁政局備案。沿海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于11月10日前將護漁行動總結材料報所在海區漁政局,各海區漁政局于11月20日前將本海區護漁行動書面總結材料報我部漁業局、漁政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