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促進青海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青海省將從房地産市場發展關鍵環節———土地供應方面加強調控管理,明確提出:對閒置1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收取土地閒置費,對閒置滿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確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宅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
根據省政府日前出臺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海省將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給,按年度分類確定各類城鎮保障性住房的計劃總供地規模、分類供地面積及比例、具體地塊位置、供地時序、供地方式,並將其納入市、縣(市、行委)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宅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對於住宅建設用地計劃不落實,特別是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劃未落實到位的地區,停止住房建設用地審批及供應。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
同時,青海省將進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堅持“凈地”出讓,確保土地出讓後能夠及時交付使用。嚴格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管理 ,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首付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合同中必須明確開竣工時間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
在對閒置土地清理查處方面,青海省將採取更加有效措施,加快清理處理閒置土地,加快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實施意見》明確指出,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因規劃調整、基礎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閒置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部門制定解決方案,督促動工。對已到約定開動工時間但未構成閒置的土地,限期開發動工建設;對閒置1年未動工開發,按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該企業一年內不得參加青海省土地競買活動;對閒置滿2年的,由國土部門堅決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一年以上罰款。對收回的閒置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産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記者 張利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