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業務擴展及店舖租金變化,一些餐飲服務單位在餐飲主店內或附近開設了甜品站進行産品銷售。這種新興的經營模式在給消費者帶來便捷購物同時,給食品安全監管也帶來了一定的挑戰。為加強餐飲服務單位附設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的相關規定,以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了《關於加強餐飲服務單位附設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17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所界定的甜品站是指:一是由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主店經營場所內或附近所開設的附屬店面;二是具有固定經營場所;三是所銷售的食品以冰激淩、飲料、甜品為主,且只能由餐飲主店配送;四是甜品站僅對食品進行簡單加工製作或不經加工製作便直接銷售。
《通知》明確了甜品站所屬的餐飲主店對甜品站食品安全負責,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餐飲主店應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甜品站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由於與飲品店經營形態相近,《通知》將甜品站納入第三類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範圍,按照飲品店許可條件實施許可。同時,還細化了甜品站許可申請的關鍵條件。
《通知》強調,甜品站銷售的食品必須由餐飲主店配送,並使用必需設施設備以確保食品在配送過程中不被污染。甜品站不得自行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