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三部委近日下發《淘汰落後産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採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給予獎勵,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地方當年淘汰落後産能目標任務、上年度目標任務實際完成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因素安排獎勵資金。
辦法指出,為加快産業結構調整升級,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務院制訂的鋼鐵、有色金屬、紡織行業等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採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給予獎勵。
辦法明確了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後産能項目必須具備的條件,並對獎勵資金的安排作出規定。具體項目的獎勵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辦法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辦法強調,各地區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淘汰落後産能,與中央獎勵資金一併使用。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於淘汰落後産能企業職工安置、企業轉産、化解債務等淘汰落後産能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
辦法指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組織對地方落後産能實際淘汰、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獎勵資金的;轉移淘汰設備,違規恢復生産的;重復申報淘汰落後産能項目的;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扣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未完成淘汰落後産能任務及未按規定安排使用獎勵資金的地方,財政部將收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對項目所在市縣給予通報批評、暫停中央財政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