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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出臺相關政策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加快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2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1年是全國註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制度建設年”。財政部會計司以制度建設為主線,陸續出臺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為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擴大行業社會和國際影響提供制度保障。

    ——助推大中型事務所平穩轉制。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註冊會計師行業改革與發展的大事,是規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治理結構、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重要舉措。《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實施細則》(財會[2011]7號)針對大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財政部、工商總局此前印發的《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操作程序,明確相關要求,以確保轉制工作依法、紮實、平穩進行。《實施細則》的核心是簡化審批流程、細化實務操作,增加事務所準備轉制申請材料的靈活性和合規性,提高轉制審批的質量和效率。《實施細則》要求事務所高度重視轉制合夥協議制定工作和合夥人梯隊建設,鼓勵事務所聘請律師、公證機構等為轉制提供專業服務,同時嚴肅指出,對於在轉制過程中出現較大內部糾紛,給行業形象和社會聲譽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事務所,財政部門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調整證券事務所審批條件。調整證券期貨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批條件是我國資本市場深入發展對上市公司審計服務提出的客觀需求,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和社會公信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證監會關於修訂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通知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財辦會[2011]16號)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本著有進有出、整體穩定和質量為先的原則,適當提高了有關事務所業務收入、審計收入和註冊會計師人數的準入要求,並將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作為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的前置條件。作為本次修訂的亮點和創新,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對證券資格事務所執行上市公司審計業務量的考核要求,進一步健全了證券資格事務所退出機制,要求“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於10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於1000萬元。”考慮到我國證券資格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徵求意見稿給予已具備證券資格事務所一定過渡期,要求現有證券資格事務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達到調整後的審批條件;逾期未達到的,財政部、證監會收回其證券許可證。財政部、證監會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預期於今年底或明年初按照調整後的審批條件重新啟動證券資格事務所審批。

    ——引導大中小事務所有序競爭。加快形成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佈局是國辦56號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實質,也是當前行業改革與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一項難點課題。《財政部關於引導企事業單位科學規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財辦會[2011]14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為依據,從提高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公平有序競爭角度,對不同規模企事業單位選擇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行為提出指導性意見。徵求意見稿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業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小型企業原則上選擇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徵求意見稿的亮點是規範省級會計師事務所優選庫制度,對於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註冊會計師協會建立省級會計師事務所優選庫的,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動態調整原則,充分考慮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情況和本省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實際。徵求意見稿同時指出,企業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明顯不相匹配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財政部門將該單位及承接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並予以密切關注。

    ——遏制事務所低價惡性競爭。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過低是制約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業內近年來普遍反映的突出問題。《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財會便[2011]23號)是對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于2010年1月27日聯合發佈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10]19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補充完善和推動落實。截至目前,全國已有8個省份結合《辦法》要求公佈了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為規範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有效抑制低價惡性競爭作出了積極探索和努力。在認真總結《辦法》貫徹落實和各地區具體收費辦法制定實施的做法經驗的基礎上,本徵求意見稿重點就兩個方面提出原則要求。一是在制度建設層面,要求尚未制定本地區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的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本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對本轄區內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進行清理規範,儘早向社會公佈本地區服務收費辦法及標準,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報財政部(會計司);未公佈的,應當提出書面報告,説明未予公佈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二是在制度執行層面,不僅對會計師事務所投標報價行為提出原則要求,而且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強調對經核實確實存在壓標壓價、低價競爭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情節嚴重的,予以查處。

    ——規範境外事務所內地臨時執業行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近年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日益增多,執業地域範圍更為寬廣,迫切要求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臨時執業的管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根據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對原先分別針對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和外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臨時執業的7項規定進行了整合,統一了相關政策要求,強化了臨時執業審批、執行等多環節的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規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請條件的基礎上,重點強化了有關後續管理要求。一是要求境外事務所按申請執業,即臨時執業活動以申請信息為限,如果新增或變更臨時執業項目的,以及許可證上載明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二是要求境外事務所按規定報備,臨時執業報備一般應與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同時進行。此外,暫行規定完善了對臨時執業中出現的不當行為的處罰措施,將臨時執業中的不當行為分為前置許可申請中的不當行為、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執業後續義務的不當行為和在臨時執業中出現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不當行為等三類,逐條列舉並規定了相應罰則,有效確保了制度的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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