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杠桿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金融危機引發了國際社會對現行監管制度的全面反思。金融體系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所導致的杠桿化程度過高,被廣泛認為是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機之後“去杠桿化”過程的艱巨性及其對實體經濟造成的負面衝擊,使得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成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同時,本次金融危機也顯示,儘管危機前西方主要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處於較高水平,但其杠桿化程度仍在不斷擴大,表明單靠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尚難以有效控制銀行的杠桿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業銀行利用複雜的經濟資本模型套利,變相降低了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銀行的風險抵禦能力,加劇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針對危機顯示的問題,目前國際上已經達成共識,即應在現有的風險加權資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指標,有效控制銀行體系的杠桿化程度。根據二十國集團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積極推進了全球統一的杠桿率標準設計工作。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明確了杠桿率的國際監管標準。
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杠桿率的監管工作,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和其他主要國家當局的實踐,制定了《辦法》,擬確立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辦法》共計4章、21條和1個附件,分別為總則、杠桿率的計算、杠桿率的監督管理、附則。
《辦法》規定,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範。
《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適用於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機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