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在北京市區域內,生産、儲存、經營場所一般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5月27日下午,北京市新修訂的《北京市消防條例》在市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對“商住兩用”從立法層面予以嚴格控制
據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介紹,大興“4·25”火災發生後,市人大法制委就火災事故情況及此次火災暴露出來的農村地區自建房屋消防安全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在此基礎上對消防條例的修改進行了補充完善。
針對同一建築物內生産經營、儲存、人員居住場所三合一,人員疏散困難的消防隱患問題,新修訂的消防條例增加規定,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産、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一般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確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産經營區域應當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首次明確農村居民自建房消防要求
新修訂的消防條例首次明確了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規定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農村消防規劃,建築物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派出所可依法處理消防違規行為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明確職責範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監督工作。(記者王皓 實習生王曉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