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起,湖北省首部消防條例——《湖北省消防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在全國率先規定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實行消防工作問責制。《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在行政問責、經費保障、基礎建設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消防工作職責,規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省消防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由火災引起的群死群傷事故接連發生,與消防工作涉及部門、單位和社會等各方主體的消防工作職責不夠明確分不開。此次施行的《條例》在消防工作問責制度、火災源頭控制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將有利於改變這一局面。 (記者張磊、通訊員惠斌、實習生陳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