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當調整電價
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1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各區域電監局、省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三峽集團公司:
為補償火力發電企業因電煤價格上漲增加的部分成本,緩解電力企業經營困難,保障正常合理的電力供應,經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火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重點提高山西等15個省(市)統調火電企業上網電價。綜合考慮煤炭價格上漲對火電成本的影響及發電設備利用情況等因素,對山西等15個省(市)統調火電企業上網電價適當提高。具體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山西3.09分錢、青海3分錢、甘肅2.68分錢、江西2.62分錢、海南2.53分錢、陜西2.52分錢、山東2.45分錢、湖南2.39分錢、重慶2.28分錢,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錢,四川1.5分錢、河北1.49分錢,貴州1.24分錢(其中0.46分錢用於提高脫硫加價標準)。上述省市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甘肅、陜西、安徽三省高於標桿電價的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具體調整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二)對上述15個省(市)以外的其餘省(區、市)統調火電企業上網電價小幅提高,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其中,廣西、雲南省(區)燃煤發電企業脫硫加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5分錢和0.3分錢;北京、上海、江蘇、浙江4個省(市)燃氣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1分錢、3.6分錢、3.6分錢和3.6分錢;青海、廣東、福建省燃氣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暫不調整。其他省(區、市)燃氣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價標準與當地燃煤發電企業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經營困難的統調電廠上網電價。對吉林等部分省(市)低於當地標桿電價的統調電廠上網電價適當多調。廣東省雲浮、韶關、坪石電廠上網電價提價標準最高不超過每千瓦時1.5分錢,具體由廣東省物價局下達。為鼓勵河南義馬鉻渣電廠按規定焚燒鉻渣,減少對當地環境的損害,將該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3.0分錢(必須按規定焚燒鉻渣)。
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件一、附件二。
(四)適當提高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標準。具體見附件三。
二、核定和調整部分水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核定貴州石埡子、海南大廣壩二期水電站臨時結算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峽地下電站投入商業運營後,三峽電站送湖北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2506元,送其他地區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19分錢。三峽電站送電至各地的落地電價相應調整。
(三)為緩解水電企業經營困難,將貴州省統調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3分錢;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電站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6元,淩津灘、洪江、碗米坡水電站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36元;廣西岩灘、甘肅大唐麒麟寺、重慶中電獅子灘水電站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調整部分省市銷售電價
(一)山西等15個省(市)火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後,銷售電價相應調整。具體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山西2.4分錢、山東2.29分錢、陜西2.14分錢、海南2.1分錢、湖南2分錢、江西2分錢、安徽2分錢、河南1.81分錢、重慶1.53分錢、湖北1.48分錢、河北南部地區1.41分錢、貴州1.36分錢、河北北部地區1.26分錢、甘肅0.9分錢、青海0.63分錢、四川0.4分錢。其中,居民用電價格暫不調整,調價金額由其他用戶承擔。上述地區具體銷售電價表見附件四。
(二)其餘地區銷售電價不作調整。
(三)同意河南省暫停執行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並適當調整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其中銷售側尖峰時段電價、高峰時段電價與平時段電價之比由1.7倍、1.5倍分別調整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暫停執行上網側峰谷分時、豐枯季節電價政策和銷售側豐枯季節電價政策,並適當調整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其中,銷售側尖峰時段電價、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分別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時段電價每千瓦時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將原1分錢電源基地建設基金併入銷售電價,相應用於提高火電企業上網電價及疏導省內其他電價矛盾。
(六)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具體電價類別和執行時間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執行時間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優惠電價等因素提高的上網電價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通過銷售電價調整相應提高的上網電價標準,山西等12個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執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二)山西等15個省(市)銷售電價調整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各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要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産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電煤供應,強化價格監管。進一步加大電煤産運需協調力度,適當增加華中等電煤短缺地區的供應;組織開展電煤合同履約情況及電煤價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督促煤炭企業嚴格執行2011年度電煤合同價格,不得提高或變相提高電煤重點合同價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力用戶用電價格,維護國家電價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實到位。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