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修訂調研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政法〔2011〕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産法)公佈施行以來,對建立安全生産法律體系,完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生産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産保障能力,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産和財産安全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安全生産工作的日益深化,該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通過修法加以解決。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啟動安全生産法的修訂工作,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完成。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集思廣益做好修法工作,現就安全生産法修訂調研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訂調研工作的方式
(一)各省局圍繞調研的主要內容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轄區內基層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在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中遇到的問題及修法的建議。
(二)各省局對有關單位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梳理,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提出修法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上報的意見建議進行匯總,召開座談會,就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討論,並進一步聽取意見。
二、調研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産法在整個安全生産工作中的法律定位,如何進一步明確其與有關安全生産專門立法的關係。
(二)安全生産法確立的七項法律制度是否配套完整,現有制度需要進行哪些修改或完善,需要針對哪些重大問題設立新的法律制度。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應當承擔哪些職責,如何強化和落實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産職責。
(四)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職責有哪些需要增減,如何通過修法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
(五)現行的安全監管體制存在哪些問題,安全生産綜合監管和專項監管的職責如何明確,如何把握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的關係。
(六)當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安全生産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通過修法來解決。
(七)當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隊伍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通過修法進一步推進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隊伍建設。
(八)當前安全生産仲介機構的設置及其仲介行為存在哪些問題,如何建立責、權、利相一致的安全生産仲介機構,如何加強對安全生産仲介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如何發揮註冊安全工程師的作用。
(九)如何完善安全生産法律責任,需要增加哪些執法措施和手段,加大對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十)本地區在貫徹實施安全生産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適宜在全國推廣,並通過國家立法確定。
請各省局于8月30日前將修訂安全生産法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書面反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