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下午,北京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等事項。北京市委書記劉淇主持會議。
會議研究並通過了《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決定以北京市政府令形式頒布實施。《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分為總則、行政問責情形、行政問責方式和適用、行政問責程序、復核申訴、附則。《辦法》規定,行政問責的適用對像是:北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問責適用的情形是: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行政問責的方式是: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
會議研究並通過了《北京市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辦法》。“實施辦法”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精神,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從加強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角度出發,在審計對象、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及審計結果應用等多個環節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會議強調,要整合審計資源,充分發揮黨委巡視組、國有企業監事會、有條件的社會組織等各方面力量,努力提高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要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經驗,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領導幹部管理監督工作更緊密地結合起來,推動本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汲傳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