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銀行辦理自身結售匯業務,便利銀行業務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關於完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23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範了對銀行自身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結售匯交易的外匯監管:一是體現“均衡管理”,對於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本外幣轉換制定了統一的量化標準;二是體現“便利操作”,結合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特殊性,梳理整合現有法規中關於銀行自身結售匯的管理政策,規範部分現有政策中規定不夠明確的業務;三是體現“減少審核”,簡化銀行外匯利潤結匯的事先審核要求,取消銀行支付外方股東的股息、紅利或外資銀行利潤匯出的事先審核要求;四是體現“抓大放小”,主要規範對國際收支和外匯運行有較大影響的銀行自身結售匯事項;五是體現“事後監管”,重申對銀行自身結售匯統計和信息報送的要求。
《通知》的出臺,可減少審核要求,簡化管理流程,促進銀行有序開展自身結售匯業務及相關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