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印發了《關於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詳見本網站政策法規欄目),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方式,完善村鎮銀行挂鉤政策,引導和鼓勵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西部地區和欠發達縣域的農村金融服務。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背景
答:自2006年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以來,中央十分關心,銀監會系統全力推進,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踴躍參與,村鎮銀行培育發展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資源供給上的“東補西”、在金融服務質量改善上的“城帶鄉”發展模式,有效推動了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度和市場活力建設,引導創新了農村金融商業模式和特色産品,對於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積累了有益經驗。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536家,其中開業440家、籌建96家。目前,已開業村鎮銀行總體運營健康平穩,風險處於可控範圍內。截至2011年5月末,資産總額1492.6億元,其中貸款餘額870.5億元;負債總額1217.9億元,其中存款餘額1006.7億元;所有者權益274.7億元,其中實收資本260.2億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貸款率0.12%、撥備覆蓋率810%。已開業村鎮銀行有效改善了當地“三農”金融服務。截至2011年5月末,農戶貸款與小企業貸款合計佔各項貸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來,村鎮銀行已累計發放農戶貸款30.5萬筆,金額568.6億元。
但是在村鎮銀行培育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於村鎮銀行是新生事物,社會認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難度較大,貸款發放又受到規模控制,資金結算問題遲遲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外部經營環境亟待改善;部分主發起行在全國範圍內分散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徑長,協調和管理成本過高,不利於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優質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實施集約化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有效解決村鎮銀行協調和管理成本高等問題,促進合理地域佈局,提高組建發展質量,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西部地區和欠發達縣域的農村金融服務,銀監會制定印發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麼內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調整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銀監局負責確定主發起行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調整為銀監會負責;完善村鎮銀行挂鉤政策,進一步明確了挂鉤地點與次序;另外,對主發起行資質要求、需申報材料及村鎮銀行審批流程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調整前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答: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並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其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主要區別在於主發起行的核準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負責調整為銀監會負責,村鎮銀行行政許可繼續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辦理。核準方式的調整有利於遴選優質主發起行,減少組建村鎮銀行的協調成本,更好地實現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利於優化村鎮銀行佈局,加強中西部地區村鎮銀行的組建,更好地支持欠發達地區農村經濟發展。
四、請問村鎮銀行挂鉤政策有何變化?
答:村鎮銀行挂鉤政策應繼續按照“東西挂鉤、城鄉挂鉤、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挂鉤”的原則執行,但在地點、次序上有了相應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國範圍內點與點挂鉤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挂鉤,並限定在東部省份與西部省份挂鉤,使單個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地域適當集中,從而避免在全國範圍內零星發起、分散設立。二是明確了“先西部地區、後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後發達縣域”挂鉤次序原則。主要目的是引導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重點佈局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欠發達縣域。
五、請問銀監會對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為遴選優質主發起行,銀監會對主發起行資質提出了明確規定: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且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具備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並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願和具體計劃等標準。對於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動機不正、資本實力不強、風險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儲備不充分以及IT系統支持不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不再支持其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六、請介紹一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審批流程
答:有意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且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提出申請,並附村鎮銀行發展戰略、跨區域發展自我評估報告、年度村鎮銀行發起設立規劃等材料。對於實施屬地監管的法人機構,應同時抄送屬地銀監局。屬地銀監局應在收到相關申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報送銀監會。經銀監會核準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向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申請籌建及開業。
七、請問《通知》對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有沒有變化?
答:對於民間資本發起設立和投資參股村鎮銀行,銀監會一貫積極歡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實踐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間資本合作投資設立村鎮銀行,有利於整合與發揮各自優勢。作為主發起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有效提供專業人才、金融産品、科技支撐、資金清算以及後續培訓等方面系統性支持,有效滲透本行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方法,有利於新組建機構較快拓展涉農業務,實現商業可持續;作為合格發起人的民間資本,熟悉當地經濟特點和産業優勢,了解當地金融需求,不僅能夠幫助村鎮銀行開拓優質客戶,發展特色金融業務,而且有利於改進完善村鎮銀行公司治理,進一步提升村鎮銀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調整完善的內容是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資質審查和挂鉤政策。加強優質主發起行的遴選,更加有利於投資村鎮銀行的民間資本實現保值增值,將會進一步增強村鎮銀行對民間資本投資的吸引力。銀監會將繼續積極支持和鼓勵主發起行與民間資本開展合作,共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