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關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
國糧政〔2011〕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糧食局,局各司室、直屬單位、聯絡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結合糧食行業的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不斷增強推進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國務院頒布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加快糧食法制建設、依法辦事、依法管糧、規範執法行為等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糧食供求形勢的變化、糧食市場的發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的轉變,對糧食部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力度,不斷增強推進依法行政、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糧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推動糧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發展,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二)高度重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糧食流通工作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有計劃地學習法律知識,每年至少要舉辦2期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至少要組織1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憲法、通用法律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糧食法律知識,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工作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糧食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並把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陞的依據之一。
三、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
(四)科學確定糧食立法重點。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糧食法立法相關工作。健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配套制度辦法,重點是按照國家要求制修訂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糧食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和核定監管辦法,以及有關保障糧食安全方面的法律。
(五)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把握糧食流通工作重點和立法工作要求,暢通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立法,著力解決影響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實際問題,充分發揮法制建設在促進糧食依法行政、提高糧食宏觀調控和依法監管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作用。
(六)健全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要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不得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規範性文件要經過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規範性文件都要向社會公開。
(七)建立規範性文件評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規範性文件發佈滿2年,應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規範性文件,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建立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對規範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佈。
四、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八)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依法界定政企關係,深化糧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管理方式創新,依法加強全社會糧食流通服務與監管,把職能轉到提高糧食宏觀調控能力、加強糧食市場監管、為各類糧食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九)依法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依法行使決策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主要包括:(1)糧食的總量平衡、重要糧食品種結構調整和宏觀調控的建議;(2)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現代糧食流通産業發展戰略的建議;(3)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的擬訂;(4)糧食市場體系、倉儲、加工設施以及科技發展規劃的編制;(5)有關糧食流通設施中央或地方投資項目的管理;(6)儲備糧規模和佈局的建議;(7)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8)與糧食生産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制度、標準技術規範等的確定和調整;(9)其他涉及國家糧食安全的重大行政決策。
(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重大行政決策都應當事先經過合法性審查,並實行集體討論決定。要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制度,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制度。
(十一)加強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加強對決策實施情況的評價,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保留、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十二)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嚴格、規範、公正和文明執法,做到行政執法“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做到執法措施和手段適當適度,盡力避免或者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
(十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加強糧食經營者履行最低、最高庫存量法定義務的檢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和抽查,加強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等政策性糧食的監管,維護糧食生産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糧食流通正常秩序。
(十四)健全行政執法程序。要結合實際,梳理和公開行政執法事項與依據,規範和公開行政執法流程,明確行政執法的環節和步驟,完善行政執法告知、説明理由、回避、調查取證、聽證、集體決定、文書和案卷管理等制度,保障程序公正。
(十五)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糧食行政處罰規定、法定條件不夠具體的糧食收購行政許可規定,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和必要適度等要求,制定並公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裁量權的規則和標準。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堅持文明執法,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做到舉止文明、態度公允和用語規範。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製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行政執法單位之間在管理事項、執法銜接和配合或者執法依據適用等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自行協調,並就協調一致的意見形成會議紀要或者簽訂相關協議;自行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等相關協調機關組織協調。
六、切實推進政務公開
(十七)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要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指定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編制完善政務公開目錄。對人民群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覆,並做好相應服務工作。在政府信息公開之前,要嚴格履行保密審查程序,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推進辦事公開。要進一步拓寬辦事公開領域,重點做好糧食收購資格、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質認定,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等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建設,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及時發佈有關信息,提供公共服務,設立公開意見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方便公眾參與,保障人民群眾對有關糧食流通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七、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
(十九)加強糧食系統內部層級監督。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執法檢查、備案、考核等形式,加強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行為的監督,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及時糾正。
(二十)自覺接受監督。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專門監督;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並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採納,對所反映的情況要認真調查、核實和及時處理。
(二十一)依法化解行政爭議。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復議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序中。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
(二十二)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二十三)健全領導機制和強化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統一領導,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推進本部門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將依法行政任務與糧食流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二十四)加強督促檢查。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輿論宣傳,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要嚴格依法行政報告制度,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的1月份要向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上年度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要繼續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創建活動,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
(二十五)強化考核考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同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抓緊制定和完善本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情況進行一次考核,並向本系統和相應政府法制機構通報考核結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