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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8日 13時25分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衛醫字〔2011〕225號

各區縣衛生局、海淀區公共委,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已于2011年8月3日經北京市衛生局第1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請各區縣衛生局將本規範轉發至轄區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提高門診服務質量和效率,改善醫療機構就診秩序,緩解看病難,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倡導就診者通過電話預約、網絡預約、現場預約、診間預約、社區轉診等方式提前向醫療機構預約診療服務。

  第四條 就診者通過北京市預約掛號統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統一平臺)掛號的,享受免交預約掛號服務費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規範本市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組織建立統一平臺。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轄區醫療機構開展預約診療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通過遴選的方式産生統一平臺的運行機構,監督統一平臺的服務,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定期開展評估工作。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合理劃分專病或專業門診,以患者需求為導向合理安排不同職稱醫師出診,逐步將所開展的各類門診納入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範圍,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制度;

  (二)完善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系統,提供多種方式的預約掛號服務;

  (三)在門診大廳設置預約諮詢服務台和規範、清晰、易懂的服務標識,配備方便患者預約的公用設備;

  (四)在分診臺設置連接本單位預約和掛號系統的工作站,配備分診人員。

  第八條 醫療機構提供門診預約診療服務時,應當根據準入的診療科目,公示各專業不同級別出診醫師的數量與出診時間,但不得公示醫師姓名。

  第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預約診療服務時,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提供號源:

  (一)至少將全部號源的80%用於各種方式的預約;

  (二)將除前項以外的其餘號源投放到本單位掛號窗口;

  (三)預約號源應分時段。

  第十條 統一平臺的運行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保障統一平臺服務的公益性質和非營利性質,統籌管理醫療機構提供的可預約號源,建立並完善統一平臺與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系統之間的數據交互機制。

  統一平臺的運行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控管理制度,強化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素質培養,確保號源管理和預約服務的規範、公平和高效。

  統一平臺的運行機構應當接受投訴和建議,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並會同醫療機構逐步建立健全不誠信預約制約機制。

  第三章 預約掛號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門診首診按專業、按職稱的掛號制度。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實名制掛號和就診。就診者應當憑有效身份證明進行掛號和就診。

  第十三條 預約診療服務時,預約人應提供以下信息,並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一)預約就診者的姓名;

  (二)預約就診者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有效護照或港澳通行證的號碼;

  (三)預約就診者的聯絡方式。

  非就診者本人預約的,還應當提供預約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第十四條 就診者可以通過各種預約方式預約3個月以內的門診診療服務。

  就診者通過統一平臺預約門診診療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同一預約就診者,同一就診日的預約總量不得超過2次,且在同一醫療機構的同一科室只能預約1次;

  (二)同一預約就診者,同一科室連續七日內的預約總量不得超過3次。

  第十五條 預約成功的,提供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的單位應當告知預約人就診時段、就診科室、醫師的職稱、取消預約的方式以及對不取消預約且未按時就診者的制約機制。

  第十六條 統一平臺運行機構應當及時將就診者成功預約信息及時準確地反饋給相應的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 就診者通過社區轉診方式進行轉診預約的,享受優先預約、3日內安排就診的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開展轉診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做好以下轉診預約工作:

  (一)為確需轉診至對口醫療機構的患者預約所需相應診療服務;

  (二)填寫並留存轉診預約需求通知;

  (三)及時通過轉診預約通道將轉診預約需求通知送達對口醫療機構;

  (四)收到對口醫療機構轉診預約回執單的,應當及時將轉診預約結果通知患者。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其派出的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轉診預約工作。

  第十九條 開展社區轉診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為對口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通轉診預約通道,指定專人負責安排社區轉診預約服務、填寫轉診預約回執單、反饋預約結果等工作。

  第二十條 接診醫師應當按照以下規則,為就診者提供診間預約服務:

  (一)對需要復診的,為其預約下次就診號源;

  (二)對需要本科室上級醫師診治、需到相關專業科室就診或者需要會診的,為其預約相應就診號源。

  第二十一條 預約就診者因故不能按時就診的,應當提前取消預約。

  第四章 就診

  第二十二條 預約成功的就診者應當憑預約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在預約就診時段,經過分診臺分診後就診。

  第二十三條 在就診分診過程中,分診人員應當認真核對就診者身份信息是否與預約信息一致。

  就診者身份信息與預約信息不一致的,當次預約作廢。分診人員應當告知其按照所在醫療機構的規定就診。

  第二十四條 分診人員應當按照就診者預約信息,根據出診醫師職稱及專業進行準確分診。

  第二十五條 開展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以醫師停診為由取消已預約的診療服務。

  醫師確需停診時,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同一專業同級職稱的其他醫師出診。

  如同一專業沒有其他同級別醫師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與預約者協商調整預約時間。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所稱電話預約是指通過撥打統一平臺的預約電話號碼預約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網絡預約是指通過登錄統一平臺預約掛號網站預約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現場預約是指通過醫療機構在院內開設的預約掛號窗口或設置的自助服務機預約非當日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診間預約是指接診醫師通過醫師工作站為就診者預約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社區轉診預約是指經社區醫生診療,對確需轉診的就診者,按照相關程序預約對口醫療機構的專科醫師診療服務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北京市衛生局印發的《北京市預約掛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京衛醫字〔2009〕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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