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9月21日)從省公安廳交管局獲悉,河北省相關部門已經制定了《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並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今後,全省各類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
規定明確了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的職責,特別是對學校校車安全的主體責任進行了規定。
按照該規定,使用校車的學校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臺賬,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規範操作、文明行車;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
有違法記錄者不得擔任校車司機
按照規定,校車必須依法辦理機動車登記,車輛牌證齊全;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專用校車涂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身前後及兩側應當粘貼、放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標誌、標牌;臨時租用的校車在車身前後及兩側應當粘貼校車標誌。
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任一記分週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校車交通違法情況將抄告教育部門
規定要求,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一個月(含)以上較長期配備、租用校車的學校,在校車投入使用前,應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由學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擬聘用校車駕駛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情況抄告其所屬學校和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其不符合駕駛校車的條件時,應建議學校終止其與該駕駛人員的勞動關係。 (記者 牛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