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東省企業權益與發展環境保障條例》(草案會簽稿)公開徵集意見。根據草案會簽稿的規定,在協調勞動關繫上要實行“三方機制”;禁止違規舉辦各類研討、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活動並收取費用等十種行為。
草案會簽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與協調。
行政機關向企業收費應當依法進行,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告知收費依據,並出具法定部門統一制發的單據。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産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測的,應購買所抽取的樣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被檢查企業無償提供的,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規定數量,對企業産品檢驗檢測需要返還的,應及時返還。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對同一批次産品依法作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鑒定結果,有關行政機關應直接採用。
針對目前某些亂收費、亂檢查、亂評比、亂拉贊助等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草案會簽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以下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違反規定舉辦各類研討、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活動等並收取費用;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徵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贊助,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保險;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購買指定産品或者承攬工程;干涉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未經企業許可,公開企業核心技術和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為其它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以企業名義借款給其它經濟組織使用,造成企業經營風險;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企業捐贈捐獻、參加會展培訓活動、加入學會協會組織;其他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企業財物,截留、挪用、私分有關費用,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