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仲介市場健康發展,保監會于近日發佈了《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監管辦法(試行)》。
經過十餘年的發展,保險仲介行業的經營理念、體制機制和人員素質都有了較大的進步和提高,近幾年市場上已經産生了一些具有雄厚資本實力、各方面居於領先地位的保險仲介企業集團。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對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的經營管理有著較大的影響力與支配權,管控著仲介機構的財務、業務、人事等制度和活動。為了更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防範保險仲介集團經營風險,保監會研究制定了《辦法》。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充分尊重市場發展的實際,順應保險仲介市場發展的趨勢,對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的市場準入、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辦法》針對現實問題,依據現有法規,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一是設立了市場準入門檻。結合保險仲介市場發展實際,將集團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規定為1億元人民幣,擁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要求至少要有2家以上的保險仲介子公司且保險仲介業務佔集團業務的50%以上;此外,《辦法》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的名稱。二是確立了基本的經營規則。《辦法》規定,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的業務以股權投資、管理及支持性服務為主;要求仲介服務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業務活動中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規定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不得動用、截留、侵佔下屬仲介機構代收的保險費、退保金或者保險金。三是明確了監管職責。《辦法》規定,保險仲介服務集團公司應當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對仲介服務集團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頒布實施,有利於吸收社會資本,壯大專業仲介的資本實力,推進優化組合;有利於充分發揮其聚集效應,進一步樹立專業仲介機構的品牌;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保險市場的産銷分離、支持營銷體制改革、優化保險業的産業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