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近日,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儘管許多銀行資本水平充足,但仍因喪失流動性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明顯缺陷,未能有效實施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危機後,國際社會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相繼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以下簡稱《穩健原則》)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的《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以下簡稱《計量標準》),構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強化資本監管標準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定量標準。
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工作,2009年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正式出臺後,銀監會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參考巴塞爾委員會《穩健原則》和《計量標準》,對《指引》進行了充實和完善,制定了《辦法》,旨在建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覆蓋中外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制度框架。
《辦法》正文分為4章,分別為總則、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監管和附則,共計64條。《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及相應的監管要求;在引入巴塞爾委員會《計量標準》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參考其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基礎上,因地制宜,完善了我國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和監測分析框架;進一步明確了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的監管方法和手段。《辦法》的4個附件分別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要求的部分技術細節做了具體説明。
《辦法》擬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標準。
《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中外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