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自此省內所有流動人口及其出租房屋等相關事宜將被嚴格管理。
該辦法明確流動人口為在青海省居住的非本省戶籍人員,以及具有青海省戶籍在本省跨縣(市)異地居住的人員,不包括在市內跨轄區居住的人員。
該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辦理居住登記;擬在居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申領居住證,居住一個月至半年申領期限為六個月的居住證,居住半年以上申領期限為一年的居住證;對未滿十六周歲或已滿六十周歲和探親、訪友、旅遊及學習培訓等情況的不予辦理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同時享有子女接受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有關社會事務管理等權益和公共服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將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青海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施行後,原《青海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