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商務部公佈對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的公告。
商務部在終裁公告中認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國內己內酰胺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自2011年10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己內酰胺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
本次反傾銷調查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被調查産品己內酰胺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