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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解讀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財務驗收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5日 13時19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問答

財政部教科文司

    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保證財務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453號)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管理特點,財政部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以下簡稱《財務驗收辦法》)。為便於進一步理解和掌握相關規定,我們編寫了《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問答》(以下簡稱《問答》)。《問答》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讀。各部門和單位在使用本手冊過程中應認真閱讀《財務驗收辦法》,並注意結合國家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切實把相關規定理解好、宣傳好、執行好。衷心期望這本小冊子能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帶來幫助和便利。

    一、財務驗收辦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十一五”期間啟動的第一批項目(課題)大多數已經完成,即將進入驗收階段。劉延東國務委員在今年的重大專項實施推進會上,明確要求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儘快制定驗收辦法,同期做好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工作。為落實劉延東國務委員的指示精神,規範重大專項的財務驗收工作,保證財務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673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453號)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二、組織財務驗收的目的是什麼?

    財務驗收是財政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障財政資金安全的重要舉措。組織財務驗收旨在客觀評價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總體情況,進一步提高重大專項經費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進重大專項順利實施。同時,有效組織財務驗收,也為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和保障。

    三、財務驗收和任務驗收的關係是什麼?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包括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兩部分。《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和任務驗收統一部署、同期實施。兩者任務不同,目標一致。任務驗收按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專[2011]314號)的規定實施。財務驗收按照《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規定實施。

    四、財務驗收的對像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凡經批准列入重大專項管理的核高基、集成電路裝備、寬帶移動通訊、數控機床、油氣開發、大型核電站、水體污染治理、轉基因、新藥創制、傳染病防治等專項項目(課題)均應納入財務驗收範圍。

    五、財務驗收的基本單元和級次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重大專項財務驗收以項目(課題)為基本單元進行。項目(課題)分管理級次的,各重大專項的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根據專項組織管理情況分級次組織財務驗收,向財政部提交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報告。

    六、納入財務驗收範圍的資金包括哪些?

    考慮到重大專項資金來源渠道多,而財務驗收是對專項資金實行監管的重要措施,因此《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的資金範圍為納入重大專項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等。

    七、對財務驗收有什麼時間要求?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應在任務合同規定完成時間到期後六個月內完成。對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説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時間,報財政部備案。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關於延期驗收申請的格式,由各專項牽頭組織單位自行制定。

    八、財務驗收組織相關方及其職責是什麼?

    財務驗收組織相關方包括財政部、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其職責如下:

    財政部統一組織指導重大專項的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並負責對財務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相應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的組織管理工作;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配合財務驗收各環節工作,對於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課題),相關承擔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第一承擔單位做好驗收配合工作。

    九、牽頭組織單位如何組織驗收工作?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牽頭組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財務驗收工作。驗收工作可以通過組織財務驗收專家組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

    《財務驗收辦法》把牽頭組織單位財務部門設定為財務驗收工作的主體,主要是由於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財務部門是專項經費和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財務驗收是經費和預算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財務部門應當會同專項辦具體負責財務驗收工作。

    十、對驗收專家組的人員構成有什麼要求?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人員應當包括財務專家、技術專家等。財務驗收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少於7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5人。專家組組長由財務專家擔任。《財務驗收辦法》還規定實行回避制度,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其合作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參加本單位驗收工作。

    《財務驗收辦法》對專家組要求只做原則性的規定,各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可根據專項組織管理情況對驗收專家資質提出具體要求。

    十一、財務驗收應通過哪些方式進行?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採取現場驗收、非現場驗收或兩者相結合等方式進行。牽頭組織單位可視具體情況確定驗收方式。其中:

    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深入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現場,查驗會計憑證和相關財務資料、現場聽取有關彙報等,形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

    非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非現場聽取彙報、查閱資料、諮詢等形式進行財務驗收,形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對確需到項目(課題)現場核查有關資料的,可以組織專家到現場查閱相關資料。

    十二、財務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主要內容包括: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和落實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支出內容合規有效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資産管理情況六個方面內容。

    十三、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包括: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採購、審批報銷、資産管理等國家相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情況等。

    十四、資金到位和落實情況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資金到位和落實情況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的到位和落實情況,以及按照預算批復和合同任務書要求對任務承擔單位資金撥付情況等。

    除審核中央財政資金到位和落實情況外,審核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到位情況是本次驗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簽訂的合同中有地方財政、單位以及其他渠道承諾的資金,應審核其到位和落實情況。

    十五、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包括:按照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設立特設賬戶及單獨核算相關情況,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準確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會計檔案管理情況等。

    十六、支出內容合規有效情況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支出內容合規有效情況包括: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及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的情況,支出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以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等。

    十七、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預算執行情況包括: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合同任務約定和項目(課題)進展執行預算的情況,按規定程序和權限調整預算情況,以及各類資金結余情況等。

    其中:關於“按規定程序和權限調整預算”中的“規定程序和權限”,《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第二十八條有明確的規定:“項目(課題)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序。在項目(課題)執行期間出現目標和技術路線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致使項目(課題)總預算、年度預算、項目(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設備費、基本建設費預算發生調整的,應當由牽頭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對於其他事項的調整程序和權限,由各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國家財政法津法規作出規定。

    十八、資産管理情況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資産管理情況包括資産購置、資産入賬、資産使用和處置情況,開放共享情況,以及無形資産管理情況等。

    其中:資産購置情況主要包括專項資金購置的資産與預算相符情況以及購置程序的規範性;資産入賬情況主要包括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産按照資産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入賬以及賬卡物相符情況;資産使用和處置情況主要包括專項資金購置資産的利用率達標情況和資産處置合規性;開放共享情況主要是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開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的情況等。

    十九、對財教[2009]218號文指出的八種情況財務驗收時如何處理?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八種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主要是: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有《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八種情況之一的,應限期整改後再進行財務驗收。從總體上看,兩個規定是一致的。後者是對可能存在上述八種情況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給予整改機會,促使其整改,使財務驗收工作達到預期目的。

    二十、財務驗收評價方式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評價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依據規定的驗收內容、驗收指標及相應評價標準和分值,形成財務驗收綜合得分,同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開展財務驗收評價,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通過合理確定財務驗收指標以及相應權重,能夠充分體現重大專項財務管理的要求和重點;二是定量指標為財務驗收專家組提供了客觀評價標準,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一、財務驗收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財務驗收程序包括驗收申請、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驗收抽查四個階段,具體如下:

    第一,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專項任務完成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結合專項特點,制定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方案,並報財政部備案。牽頭組織單位根據財務驗收工作方案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發出進行財務驗收的通知。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向牽頭組織單位提交財務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牽頭組織單位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牽頭組織單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總經費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由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實施財務驗收並形成財務驗收最終結論和報告。

    第四,在牽頭組織單位財務驗收的基礎上,財政部將從中選取部分項目(課題)進行財務驗收抽查。

    二十二、對財務驗收申請時間和材料有何要求?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任務完成後的30日內,在認真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向牽頭組織單位提交財務驗收材料。

    提交的財務驗收材料包括:(一)項目(課題)合同書、預算書和其他有關批復文件;(二)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三)項目(課題)結余資金情況説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項目(課題)驗收文件資料須加蓋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公章。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對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牽頭組織單位收到財務驗收材料後,要及時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通過形式審查。

    二十三、財務審計階段工作流程和要求是什麼?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課題),應當在財政部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內選定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結束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出具財務審計報告。牽頭組織單位依此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做出回復。

    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工作的重要環節,是由牽頭組織單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以第三方身份開展的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工作內容為審查評價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二十四、承擔財務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如何確定?

    財政部根據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入圍會計師事務所名單,牽頭組織單位根據需要從財政部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內選定若干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由財政部組織確定,主要是從有利於財務審計工作的公正性考慮。每個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既是專項實施組織者又是財務驗收管理者,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由牽頭組織單位任意選取,可能會影響財務驗收結果的獨立公正性。由財政部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牽頭組織單位在財政部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內選定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更有利於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保證審計結果的公正客觀和財務驗收過程的規範。

    二十五、財務驗收階段工作流程和要求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對於財務審計無問題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財務驗收工作。進行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時,每位專家應當在認真學習領會有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項目(課題)相關情況基礎上,獨立填寫並提交財務驗收專家意見。總體財務驗收結論意見須有全體財務驗收專家討論通過,由驗收專家組組長組織填寫財務驗收專家組意見並由專家組長簽名。

    牽頭組織單位在匯總、分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的基礎上,初步形成財務驗收結論,並將財務驗收結論下發至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項目(課題),按照財務驗收結論的要求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匯總整改後的財務驗收意見及相關材料,形成最終財務驗收結論,並編寫財務驗收報告,報送財政部。

    二十六、為什麼要進行財務驗收抽查?

    在牽頭組織單位財務驗收基礎上,財政部將從中選取部分項目(課題)對財務驗收工作的程序、內容、質量和驗收結論進行監督檢查。財務驗收抽查旨在加強監督,進一步提高財務驗收工作的質量和驗收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抽查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依據之一。

    二十七、涉密項目(課題)如何進行財務驗收?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涉密項目(課題)的財務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和《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保密規定》等相關規定,由牽頭組織單位商財政部另行組織實施。

    二十八、對於財務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何整改要求?

    對於財務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及時整改,整改要求如下:

    第一,牽頭組織單位在驗收申請階段經形式審查發現的問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需及時補充或修改材料,直至通過形式審查。

    第二,對於財務審計階段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再進行財務驗收。

    第三,對於財務驗收階段形成的初步財務驗收結論綜合得分高於60分(包括60分)且低於80分的項目(課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於接到財務驗收結論後一個月內,按照財務驗收結論的要求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牽頭組織單位。整改到位的通過財務驗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過財務驗收。

    第四,對於財務驗收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牽頭組織單位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財政部。

    二十九、財務驗收結論是什麼?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重大專項財務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項目(課題)綜合得分總分值為100分,綜合得分高於80分(包括80分)為“通過驗收”;綜合得分低於80分為“不通過驗收”。

    三十、通過驗收的項目(課題)有何後續工作?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辦理完畢財務結賬手續。

    三十一、項目(課題)結余資金如何處理?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項目(課題)經費如有結余,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財務制度處理。按照《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規定,中央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應全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用於本部門相關支出。中央部門在編制本部門預算時,可以在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余資金。中央部門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需在預算執行中動用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安排必需支出的,應報財政部審批。

    三十二、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課題)有何處罰措施?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驗收未通過的項目(課題),項目(課題)負責人不得再申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三十三、對財務驗收發現的項目(課題)違法違規情況如何處理?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在財務驗收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重大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財務驗收工作有何紀律要求?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在財務驗收過程中,驗收專家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人員、相關管理人員和相關機構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終止或取消其參與重大專項財務驗收工作的資格。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十五、牽頭組織單位是否需要制定財務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管理,《財務驗收辦法》規定,各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根據財務驗收辦法,結合專項的特點,制定相應的項目(課題)財務驗收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三十六、財務驗收工作經費如何開支?

    《財務驗收辦法》規定,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組織財務驗收所需經費,在其項目(課題)經費的間接費中列支;牽頭組織單位財務驗收所需經費,在牽頭組織單位管理費中列支;財政部組織財務驗收所需經費,在三部門管理費中列支。經費的開支內容和標準嚴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和《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67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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