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從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黑龍江發佈《黑龍江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中規定,房子租給流動人口的,七日內未向警方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將處200元以下罰款。該辦法現面向全省徵集意見,市民可將意見發送到郵箱towenfang@163.com。
《辦法》中規定,如果沒有按規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仲介機構未按規定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將房屋出租給無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流動人口的,公安機關將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居住登記的;非法扣押流動人口居住證的;偽造、變造、騙取、轉讓、出租、出借、買賣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公安機關將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婚育證明查驗方面《辦法》中規定,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7天內,向現居住地的相關部門提交查驗婚育證明。婚育證明首次查驗後,每年至少查驗一次。在生育管理方面《辦法》中規定,流動人口中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若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可以憑其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 (作者 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