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今起實施,在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方面有普惠特惠新規,這是改革開放以來青海省殘疾人發展的最新成果,將在促進全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根據青海實際,以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為立法宗旨,充分借鑒和吸收了青海省殘疾人事業發展成果和部分省市在扶助殘疾人方面的一些成熟經驗和作法,在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等方面有一些普惠加特惠的新規定,處處閃耀著人道主義的光芒。
《條例》共九章五十二條,內容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許多重要領域以及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條例》強調政府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責任,明確殘疾人被侵權的救助途徑,突出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其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把實施辦法更名為保障條例,更具有地方特色,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二是加大了對殘疾事業經費投入,從法律層面規定彩票公益金對殘疾人事業經費投入的比例;三是明確了政府和殘工委的職責,促進政府和政府殘工委成員單位履行職責,努力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積極工作;四是保障了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益,突出了對特殊教育的經費投入;五是加大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力度,規定“本省行政區域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六是強化了社會保障,規定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在本省範圍內乘坐公路客運車輛,半價收取車費,其中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七是在殘疾人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體現出對殘疾權益的維護;八是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