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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簽署共同推進貨物貿易外匯改革工作備忘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3日 11時10分   來源:外匯局網站

改革創新推動部門協作 大力促進貿易便利化
——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簽署
《關於共同推進貨物貿易外匯改革工作合作備忘錄》

    為加強部門合作,有效推進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共同提高協同監管水平,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與海關總署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共同推進貨物貿易外匯改革工作合作備忘錄》。

    長期以來,外匯局與海關總署在協調政策制定、共享監管信息、加強業務合作等方面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機制。本次備忘錄的簽署,是根據推進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明確雙方聯動業務流程及監管信息互換等事宜。備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調整外匯管理與海關聯動業務流程和系統功能。自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全國推廣之日起,將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外匯局和銀行將不再通過進口貨物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進行核注報關單金額或扣減(或核增)出口可收匯額操作;海關保留現行簽發、打印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收付匯證明聯的操作。

    二是進一步加強監管信息共享。海關總署和外匯局加強在企業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企業分類管理信息、企業收付匯率和企業貨物貿易收付匯逐筆電子數據等方面的監管信息互換工作,實現數據共享。

    備忘錄的簽署,體現了雙方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管理理念和服務意識,在切實推進貿易便利化的同時,有利於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種違規資金跨境流動以及逃套匯、走私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國家涉外經濟金融安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
(銀行、企業版)》及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詳細內容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詳細內容

 
 
 相關鏈結
· 三部門發佈公告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 三部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 外匯局決定12月起推廣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
·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外匯配套政策説明會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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