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作家、媒體普遍質疑目前稿費偏低、現行稿費標準多年未變等問題,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湯兆志12月5日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採訪時作出了回應。他説,國家版權局已經注意到作家們的呼籲,實際上已積極著手修訂新稿酬標準的相關工作。版權管理司近期將在相關作者、作品使用者、行業協會中進行調研,多方面徵求意見,適時調整稿酬標準,以便更好地保護作者的權益,同時也兼顧權利人與使用者間的利益平衡關係。
11月25日,《文匯讀書週報》刊登了題為《稿費偏低:寫個中篇不夠請人吃飯》的文章。文中稱,“2011第六屆中國作家富豪榜日前出爐,郭敬明以2450萬元位居榜首。榜名‘富豪’,卻難掩當下眾多普通作家收入窘境。”此文刊發後隨即引起了社會媒體的高度關注,作家們也呼籲版權行政部門應儘快結合當前實際經濟生活水平修訂自1999年6月1日起實施的稿酬標準。
湯兆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1999年國家版權局出臺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是依據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制定的,體現了在當時條件下平衡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利益關係的基本政策和導向,在實踐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諸如在授權許可使用、特別是在作者與使用者間發生糾紛進行和解、仲裁、訴訟等情況時,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參考和規範作用。
湯兆志特別指出,《規定》實行的是指導性和指令性相結合,以指導性為主,指令性為輔的付酬標準。《規定》倡導契約自由,作者首先可以和使用者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來自行約定稿酬標準,如果兩者沒有合同或合同中沒有約定付酬標準的,就必須按照《規定》來執行。記者翻閱《規定》發現,其中規定了作者有3種獲得稿酬的選擇:作者可以選擇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版稅稿酬和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湯兆志對此分析説,正因為鼓勵作者和使用者可自由約定稿酬標準且有多種稿酬支付選擇方式,才會出現了郭敬明、韓寒、于丹、易中天等身價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富豪”作家。同時,這也與作家本人的作品質量、知名度、作者本人或其經紀人、代理人對作品的市場運作的有效程度等因素有密切的關係。
針對記者提出的《規定》第六條對於基本稿酬標準的規定“原創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是否在今天顯得太“寒酸”這一問題時,湯兆志解釋説,1999年國家版權局出臺的這一稿酬標準,是根據當時國家整體經濟水平和一般文化産品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制定的。隨著中國經濟迅猛發展,適當調整作品稿酬標準是應該且必須的。國家版權局近期已將修訂《規定》中的稿酬標準納入工作計劃。通過在行業內廣泛徵求意見後,將科學合理地制定新稿酬標準,以進一步激勵作家們的創作熱情。(中國新聞出版報 賴名芳)